医院无权剥夺患者一方及其家属的诉讼权利,虽然签署了协议书,并且明确为医疗纠纷调解协议书。如果调解协议书约定仅仅属于人道主义性质,没有赔偿性质,个人认为按照人道主义给与患者钱款属于赠与。如果患者提起侵权之诉,医疗机构以给付人道主义资金的这个协议书是无法达到抗辩效果的。有时候,医院为了要面子,不承认错误,也只有采取人道主义援助这种说辞了。
我国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就是要给予市场主体以充分的自主权利,鼓励和保障民事主体自由地从事各种市场活动。医患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只要不违背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必然受到法律所保护。
《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也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法院提起诉讼。”
由此可见,医患双方通过自行协商解决纠纷,是医疗纠纷解决办法的有效途径之一。即使签署了赔偿协议书,患方依然有权利就协议书是否有效到法院起诉,至于说能否胜诉就看协议书内容是否存在合同法规定的可撤销、可变更和无效合同的情形。
1、发生医疗纠纷时,患者首先要有收集证据的意识,应向医院要求将病历资料立即封存,最好能对封存过程进行公证或请律师作见证。医疗机构没有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患者合法要求。
2、如因抢救急危患者医务人员需补记病历的,补记期间患者方有权要求在场监督。
3、在复印、封存和启封病历资料及其他证据时,医院、患者双方都应共同在场,如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还应由医疗机构通知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切记复印和封存所有能复印和封存的资料,并由医疗机构加盖证明印记。
4、患者方应及时要求进行相关的检验并充分行使自己选择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的权利。
5、如案件将要或已进入诉讼程序,应及时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或调查取证。因为患者能复印的病历资料是有限的,而医院有些病历资料的撰写不需经患者签字确认,迅速对所有病历资料采取保全措施,可以防止病历资料被篡改。
6、虽然在医疗纠纷中医院负举证责任,但患者也不应消极等待,应尽量收集有利于自己的一切证据。
1、患方在签订了协议书并领取了赔偿金后,仍然享有诉权。虽然一般说来,调解协议中通常会约定:本协议生效后,该医疗纠纷已经终局解决,患方放弃诉讼权利,不再向甲方提出任何其他要求或干扰甲方工作秩序,否则承担违约金等。但是,法律赋予了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要第一百零八条“(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人民法院就要予以受理。因此,作为患方,其在签订了协议书并领取了赔偿金后,仍然享有诉权。一旦其提起诉讼,医院就要应诉,并产生诉讼成本,此为风险之一。
2、协商解决时未签订协议,一旦患方提起侵权之诉,医院没有双方已经协商解决纠纷的依据。
3、若协议存在瑕疵,则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或部分无效或可撤销,医院可能被判另行赔偿:
(1)签合同的主体存在瑕疵:患方签订协议的主体应当是患者本人或患者授权的人或者是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患者死亡的,应当由其第一顺序继承人签署协议。医方签订协议的主体应当是医院而不是经治医生。但我们看到,很多协议在主体方面存在瑕疵,届时可能被患方推翻。
(2)医院在协议中回避过失,而是在协议中明确:医院的诊疗行为符合医疗常规,没有任何过错,患者的损害后果与医疗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本协议是给予人道主义的补偿。一旦被鉴定出构成事故,则签订协议的基础不复存在,协议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3)所付款项的性质也值得重视:有些协议写为赞助费、募捐款等,有些写了款项所包含的赔偿范围但却没有穷尽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规定的赔偿范围,导致不仅另行赔偿甚至已经支付的款项不能冲抵的情形。造成上述情形的原因是因为有些医院认为在协议中承认过失或写为赔偿款会成为患方纠缠的理由。但实际上这种担心是不必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问题》中明确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4、此外,如果赔偿费过低,有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显失公平,从而撤销该协议,并判令医院补充赔偿。
关于在什么情况下可能被认定为显失公平以及由谁证明、怎样证明是否显失公平的问题,笔者认为:进入诉讼程序后,若患方认为协议显失公平,则应由患方举证。而患方证明显失公平的重要证据就是根据鉴定结论认定的医院的过错大小计算出赔付金额,若该赔偿额远远高于医院已经赔偿的金额,则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那么,由谁申请鉴定并垫支鉴定费将成为医患双方争议的焦点。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关于“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是指在侵权之诉中,举证责任倒置,但双方签订协议后,人身损害赔偿关系则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其不再受侵权行为法的调整,而是基于契约关系形成的合同之债,由合同法予以调整。一方若主张该协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协议显失公平或者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等,应由该提出方承担举证义务。因此,若患方要证明该协议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一般说来应该通过鉴定确认医院的过错程度及赔偿责任,除非该过错显而易见。该笔鉴定费也应当有患方垫支。
因此根据上述的内容我们可以得知,签订医疗纠纷协议书后再起诉可以吗以及医疗纠纷取证时应注意什么。还在一定程度上介绍了协商解决医疗纠纷存在的风险等相关的知识是怎样运行的。这些都是大家需要了解的知识,若还其他问题需要咨询,欢迎咨询找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