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咨询:患者张某因患癌症在某医院治疗,后病故。医疗费共计30余万元,已预交20万元,尚欠院方10余万元。患者的儿子在住院保证书上签字,保证交付住院费用。因此款未还,院方找患者家属催款。患者家属称,张某术后病情恶化,医方未告知患方患者病情,只是让患方在用药单上签字,还款书是被强迫所写,拒绝偿还并准备启动医疗事故鉴定程序。院方询问,发生医患纠纷,患者能否拒付医疗费。
律师解答:患方经办理住院手续住院治疗,医患双方之间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依法成立的合同,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受法律保护。院方应对患方履行治疗义务,同时享有要求患方支付医疗费的权利;患方享有接受治疗的权利,同时有给付医疗费的义务。《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律师建议医患双方在协商不能的情况下,院方可以选择起诉的方式解决此纠纷。同时,患方有权启动医疗事故鉴定程序,但并不是拒付医疗费的理由。
网友咨询:我的朋友马某与陈某结婚多年,一起经营一家建材装饰公司。因长期在高粉尘的环境下工作,马某患上了尘肺需要马上住院治疗。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由陈某保管但其拒绝向马某提供治疗费,致使马某得不到及时治疗导致病情恶化。此时双方均无债权人。请问:马某能否在婚姻存续期间提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回复: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婚姻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因此,您的朋友马某患重大疾病需要治疗,而作为法定扶养义务人的陈某拒绝向马某提供治疗费时,马某可以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请求分割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