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什么部门处理医疗纠纷

更新时间:2021-09-16 08:44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发生医疗纠纷我们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以及提起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身的利益,值得注意的时,诉讼途径是需要当事人自行申请的,否则法院是不会干涉的,那么,具体的操作该怎么做呢?接下来,下面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带来医院什么部门处理医疗纠纷的相关问题解答以供参考。
一、

医院什么部门处理医疗纠纷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卫生部第三十号令第十三条第(四)项规定: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人民法院受理后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处理医疗纠纷

二、

解决医疗纠纷的办法

  医疗纠纷属于民事纠纷,一般情况下国家不干预,所以纠纷的解决可以是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以进行民间调解或行政调解,要是都不行,可以进行诉讼。

  1、协商

  双方在合法、合理、自愿的前提下下,通过沟通、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签订协议书后签名盖章。

  2、调解

  双方都同意在第三方的组织下解决问题,通过第三方对双方的教育疏导,促成各方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办法,第三方作见证人,双方都自觉遵守调解出来的解决方法。

  3、诉讼

  医疗纠纷发生后,患方应第一时间和医务科联系、投诉,要求复印诊疗病历,并会同医方代表一起共同封存病历(包括诊治病历、住院病历、手术同意书、会诊讨论记录等所有资料),向医务科索要《医疗纠纷投诉表》回执。通过协商和调解都不成功的情况下,到法院提起诉讼,这些资料都是提起诉讼时患者应该提供的证据。一般情况下,在医疗纠纷中通过诉讼解决对患者来说是有利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1款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58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诊疗规范的规定;

  (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例资料;

  (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例资料。

  医疗机构若不能举证时,或者病历资料异常的,患者胜诉的几率就大了。

三、

如何防范处理医疗纠纷

  (一)建立医疗质量监控机制(三级医疗质量管理控制网络)

  1、个体质量控制

  临床医护人员,包括医技科室、药剂人员多是在没有外部监控条件下独立操作、独立决断、独立实施各种诊疗服务。因此,个体性自我控制就构成了医疗质量最基本的形式。其中,职业道德、敬业精神、学识、技能和经验占有相当重要的作用。个体质量控制一靠各级人员职责;二靠规章制度,工作程序,技术规程;三靠作风养成,靠扎扎实实的日常工作。

  2、科室质量控制

  从某种意义上说,科主任的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决定了该学科的质量水平。科主任需要经常对各项医疗制度的执行情况、技术操作规程、诊断、治疗情况、各个环节的服务进行分析、总结,对工作中存在的缺陷和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和防范措施。

  3、院级及机关职能部门的医疗质量控制

  医院领导和机关职能部门在医疗质量管理中主要负责组织协调,并以不同形式参与医疗质量控制。一是通过日常业务活动进行质量检查、组织协调;二是制订医院医疗质量监控工作计划和工作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实施全院性的医疗质量检查;监督医院各科室和医务人员执行医疗卫生法规、规章、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情况;三是针对医疗工作中发现的医疗缺陷和问题进行跟踪检查分析,并制订改进措施。而医务科、护理部要经常深入科室检查规章制度落实情况,了解危重病人抢救及一般患者治疗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在现场协调解决,把医疗、护理中的不安全因素及时消灭在萌芽状态。

  (二)加强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管理的措施

  1、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技术操作规程、诊疗常规。严格执行规章制度,首先要提高全体医务人员对规章制度在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防范医疗纠纷工作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的认识,它既保护病人的利益,更保护医务人员自身,是防范医疗纠纷的关键。其次,要经常学习、熟练掌握、应用各种规章制度、技术操作规程,规范科室和个人的医疗行为。

  2、严格按照岗位、职称履行职责,禁止跨学科、跨专业收治病人。《执行医师法》规定:“医师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医师超出自己学科范围的医疗活动是不允许的,这也是保证患者医疗安全的规定。在临床实践中,误诊是难以避免的,一旦发现应及时请相应学科医师会诊、协助手术,使误诊得到纠正,如果自作主张,一错再错,造成事故,将承担法律责任。

  3、严格履行首诊负责制和首问负责制。首诊负责制是医疗管理的四项基本原则之一,要求首诊医师必须把接诊病人妥善处理完毕,特别是涉及多学科的疾患或复合创伤,首诊医师应请相关学科会诊,得出结论性意见,使病人有所归属,方能告一段落。首问负责制指患者向医院任意工作人员询问时,都要给予圆满答复,自己不能回答的要替患者问询,直至患者得到满意答复。首问负责制不仅是提高医院服务质量的需要,也是医疗安全管理的需要,特别是急症病人,可以及时得到指导性答复,以免延误诊治时机;反之,不负责任的答复会延误诊治,甚至造成恶劣后果,形成医疗纠纷。

  4、严守病人隐私,尊重和维护病人的各种权利是医师应尽的义务。为患者保守秘密也是临床诊断、治疗的需要,只有患者无顾虑地向医师提供病史,医师才能对疾病有一个全面的认识,为明确诊断、确定病因和有效治疗提供保证。如果不能严守病人隐私,不仅不利于诊治,严重者还会给患者带来社会舆论的压力、人际关系的变化和沉重的心理负担,引起纠纷。

  5、患者在医疗活动中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平等医疗权、知情同意权、隐私权、诉讼权、部分免责权。医务人员应充分了解和维护患者的各种权利、义务,避免不必要的医疗纠纷。

  综上,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医院什么部门处理医疗纠纷的相关信息,我们从中了解到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话,人民法院不予保护,除非是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如您对上述有疑问或者还想了解更多的相关问题,可咨询找法网的律师进行了解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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