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的分类

更新时间:2012-12-26 18:51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医疗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器官损伤功能障碍的情况。构成医疗事故,必须包括四个基本因素:(1)确有诊疗错误;(2)发生错误的原因是诊疗或护理不当;(3)诊疗措施不当是可控制的因素;(4)由于诊疗错误产生了不良后果。

  医疗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器官损伤功能障碍的情况。构成医疗事故,必须包括四个基本因素:(1)确有诊疗错误;(2)发生错误的原因是诊疗或护理不当;(3)诊疗措施不当是可控制的因素;(4)由于诊疗错误产生了不良后果。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2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医疗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该条规定严格地划定了医疗事故的范畴,由此可以归纳出医疗事故的特点如下:其一,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是经过卫生行政部门考核批准或承认,取得相应资格的各级右类卫生技术人员,无行医许可而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依非法行医论处。其二,医疗事故必须是在发生在诊疗护理工作中,非就诊疗护理而致的损害,按医患其他纠纷解决。其三,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有诊疗护理工作中的过失,可以是违反规章制度或诊疗护理常规等失职过大,也可以是业务能力低下而致的技术过失。其四,必须出现达到一定程度的严重后果,即死亡、伤残、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如果未达到这种程度则不构成医疗事故,这一点是医疗事故区别于医疗差错的关键所在。其五,医务人员的过失与危害结果之间必须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即危害结果完全是医疗过失造成的,而医疗未达到尽善尽美或出于偶合对不良后果有些影响的情况,不宜认定为医疗事故。《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5条规定:“医疗事故分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由于责任事故与技术事故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因此应将二者严格地区别开来。

  1.责任事故。责任事故由《办法》第5条规定:“是指医务人员因违反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等失职行为所致的事故。”例如,某3岁女孩因被开水烫伤而到卫生院就诊,经甲医生用紫草油治疗有效,隔日再来诊时遇乙医生值班,乙医生顺手从药柜上拿下一瓶药,违反用药前予以核对的有关规定,看都没看就往病孩烫伤面涂抹。病孩凄厉地哭也没能使乙医生停止涂药,终致病孩休克。后护士发现是误用了“来苏”,病孩因抢救无效而死亡。

  2.医疗责任事故是由于医务人员在医疗工作中的主观众性失职徒行为。医务人员对患者不负责任,不详细询问病史,不做必要的检查、化验;对患者的病痛漠不关心,没有采取当做并可以做到的诊疗手段;或是做了对患者不当做的医疗措施,给患者造成严重的不良后果。如对急诊病人,病危病人,外科急腹症,身体各部位的严重创伤,内、外大出血等病人,他们生命处于危急状态,而医务人员却借故推诿,拒绝收治;或是接诊的医务人员不检查病人,又不采取急救措施,不负责任的转院,延误抢救和治疗时机,对患者造成难以挽回的后果,都属于医疗责任事故。

  例如某医院外科医师在急诊室值班,接诊一位因工伤右胸开放性外伤的患者,他以该院尚未开展胸外科技术为由,不予检查,未采取任何急救措施,在未包扎,未止血,未输血,未用任何药物的情况下,强行让患者转院治疗,患者终因失血过多,在转院途中不幸死亡。事后经鉴定患者系右胸壁第四肋间动脉破裂出血过多死亡。该医院虽未开展胸外科手术,但止血的条件和输血的条件,急诊初步处理的条件是具备的,而值班师未进行任何处理,这是一起严重的医疗责任事故。

  2.技术事故。技术事故也由《办法》第5条规定:“是指医务人员因技术过失所致的事故。”例如,某毕业不久的医生,在一次在农村巡回医疗的过程中,发现一患颈患的妇女急需治疗,于是在既不具备手术条件,又没有上级医生指导,自己也从未做过此类手术的情况下,盲目地给病人做了手术。术中竭尽全力,又生怕切除不干净而影响预后,便大刀阔斧地进行“扫荡”。术后病人无尿,救治无效死亡。经解剖证实,病人的双侧输尿管均被切除。这起事故就是由于医生对局部解剖关系辨认不清,技术水平低下造成的技术事故。[page]

  医疗技术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技术上的过失,造成对患者的严重的不良后果。

  在对患者进行治疗的过程中,虽然医务人员服务态度很好,也千方百计为患者治疗,但确因医疗技术水平所限,发生诊断上,治疗上或护理技术上的过失,造成对患者难以挽回的严重后果,属医疗技术事故。例如某医师在农村巡回医疗的过程中,在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盲目为一患子宫颈癌的女患者施行盆腔清扫手术,手术中虽尽力尽丙,生怕切除不干净而影响治疗后果,于是大刀阔斧进行清扫手术。结果手术后病人无尿,抢救无效死亡。经解剖发现死者的双侧输尿管均被切除,是造成患者死亡的原因。该手术医师是刚从医院毕业不久的医师,在没有上级医师的指导下第一次开展这样的手术,终因对局部组织解剖辩认不清,技术水平不高,造成了医疗技术事故。在通常的情况下,动机和效果应一致的,那种只有为患者解除病痛的热情,而缺乏一定的医疗技术水平,是发生医疗技术事故更常见的原因。

  在医疗事故的分类中,按事故对患者造成的损害程度和后果的严重程度,可分为:一级医疗事故二级医疗事故三级医疗事故和四级医疗事故。也有的分为一、二、三级,各地区在掌握上有所区别。

  一级医疗事故:因医务人员的责任或技术的过失,直接造成患者的死亡属一级医疗事故。例如某医师在注射器内准备20毫升乙醚要给患者做静脉肺循环时试验,而护士未通过医师自作主张去给患者静脉注射,根本不知道用药的目的,将20毫升乙醚全部注射入静脉内,造成患者的死亡,这是因护士的过失直接造成的一级医疗事故。

  二级医疗事故:因医务人员的责任和技术方面的过失,直接造成患者的残废,丧失劳动能力,或者由于医务人员的责任和技术方面的过失虽未直接造成患者的死亡,但患者的最后死亡与其有一定的关系,为二级医疗事故。例如某麻醉医师在为某手术患者进腰椎麻醉时,误将95%酒精当作麻醉药注射到患者的椎管内,造成患者永久性下肢瘫痪,丧失全部分劳动能力,生活也不能自理,被定为二级医疗事故。所谓丧失劳动能力,指的是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生少不能自理者。处理时常结合患者的职业,及残废的部位综合进行分析,丧失部分劳动能力,不能被认为是丧失劳动能力。

  三级医疗事故:因医务人员的责任和技术方面的过失,造成患者重要组织器官的损全国各地,导致功能严重障碍,丧失部分劳动能力。这种组织器官的损伤和功能的严重障碍,对患者的生命暂时无危害。一般认为劳动能力丧失在三分之一以上者,才被认为部分劳动能力的丧失。例如一门诊手术室医师在为患有腘窝部腱鞘囊肿的患者手术切除时,因出血过多,致使手术野模糊不清,囊肿壁又向深部蔓延。手术医师因技术不熟练,又想急于求成,尽快切下肿物,在未搞清物根部解剖关系的情况睛,贸然用锐剪刀断离肿物,终因牵拉肿物力量过大,改变了种物概况正常的组织解剖关系,损伤了腓总神经。手术后患者留有跛行和“马蹄足”后遗症。患者原为车工,影响劳动能力在三分之一以上,定为三级医疗事故。

  四级医疗事故:因医务人员的责任和技术方面的过失,造成患者的延误治病时机,病情加重,延长治疗时间,对患者造成不应有的严重痛苦,但未造成器官功能方面的障碍,愈合尚好,不影响劳动能力;或由于医务人员的过失,造成患者过多的经济损失者。例如某医师,在为一患有胸腔积液的患者施行胸腔闭式引流手术时,手术前未对手术中所用使用的手术器械进行详细检查,以致在手术中将金属吸引器抽口掉入患者胸腔内。发现后虽及时开胸寻找异物,患者手术后恢复也良好,但由于手术医师工作上的疏忽,给患者造成不应有的痛苦和经济方面的损失,延长治疗时间,定为四级医疗事故。

  在实践中四级医疗事故和严重医疗差错有时难以严格区分,两者有互相交叉的情形,出现这种情况一般就低不就高,常按严重医疗差错处理。[page]

  另一种观点认为:从事故的性质、发类与等级划分。

  为了处理的方便,医疗事故按其性质可分为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责任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违反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等失职行为所致的事故。技术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技术过失所致的事故。在分析案情时,首先力求明确其事故的性质,以进行分类;在定性分类的基础上再划分等级。

  医疗事故的等级划分,是根据事故对病员所造成的危害程度来判断的。按照1987年6月29日国务院颁布发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六章规定,医疗事故的等级可分为三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病员死亡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病员严重残废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病员残废或者功能障碍的。

  医疗事故等级的医学鉴定标准,详见1988年3月30日卫生部颁布的(88)卫医第14号关于《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草案)》。

  责任事故是指医务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等失职行为所致的事故。其特征表现为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或在医院行政行政管理上有明显的主观上的失职行为。具体表现是:

  (一)对急、危、重病员,片面强调制度、手续而拒收病人,或不负责任地转院、转科,或不采取应当采取的急救措施,以致贻误抢救时机的。

  (二)诊治工作中,知道或应当知道病情疑难而不请示或不执行上级医师指导,擅自处理的,上级医师接到下级医师报告后,不及时认真处理的。

  (三)手术治疗中,错开部位,摘错器官,遗留器械、纱布等异物在病员体内,或不按操作规程而错伤重要器官的。

  (四)护理工作中,不严格执行查对制度,不按规定交接斑,不遵医嘱,护理不当,或其违反制度、操作规程的。

  (五)助产中,违反接产原则和操作规程的。

  (六)用药过程中,违反药物禁忌蔌药物过敏试验等使用规定的。

  (七)在医疗工作中,不掌握医疗原则,滥用毒、麻、剧药品,开错或用错药的。

  (八)生物制品的接种途径、剂量、部位错误或操作中消毒不严的。

  (九)药剂工作中,配错处方、发错药、写错用法、贴错标签或制剂含量错误,以及其他违反操作规程的。

  (十)检验、放射、病理等其他非临床部门,漏报、错报检查结果,验错用型、发错血、拍错片等。

  (十一)麻醉中选错麻醉方式、部位,用错麻醉药或用核查醉药过量以及不认真观察病员用药后的病情变化,违反操作规程的。

  (十二)医院领导、行政、后勤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在抢救病员过程中,玩忽职守、借故推诿,拖延时间,而影响医疗护理工作的。

  (十三)其他失职行为造成的。

  技术事故系指医务人员因技术过失所致的事故。技术过失在此不是指违反技术操作规程,而是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中因限于个人技术能力,限于医疗发展水平和医疗单位的技术设备条件而造成的医疗事故行为。

  医院里的制度、常规和操作规程是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基本手段,是人们从无数成功和失败的经验教训中总结出来的得意科学规律。作为一项技术或管理工作的规定,用明文或制度规定下来,或写进教科书,这就是为了使人们避免重犯过去的错误。如果医务人员违反制度、常规和操作规程,无疑是对错误的明知故犯。因此,这不属于技术因素或其它方面的客观原因,而是主观上的失职或不负责任。

  技术事故的案件,特征是技术原因为主。医护人员在诊疗过程中主观上尽了很大的努力,采取了积极的措施,事先都作了充分的研究与准备,事后也做了不少补救工作。但是因客观上的原因仍避免病人残废或死亡;或因情况紧急,不能等待讨论或求教以致误诊、钷治或手术不当发生不良后等情况。

  例如,有例舌边缘溃疡患者,因溃疡久治不愈而作活体检查。病理科医师经验不足,当地又无申请无诊的条件,将高度不典型增生的上皮细胞误诊为舌癌。临床医师据此病理报告,对病人作了舌大部分除术。术后整个病灶进行复查,才发现是误诊。此时病人的舌已部分切除,造成了病人终身残废的严重后果。但就事故的性质分析,党政军是属于技术性的。[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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