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诊是医疗活动中的一个重要环节,由于其特殊的适用条件和行为意义,其与一般的医疗行为有着许多不同之处。转诊行为的法律性质、转诊的适用条件以及转诊行为的责任认定问题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尚无统一标准。
转诊,又称转医或转院,是指医疗预防机构根据本单位内患者的病情需要,将其转到另外的医疗预防机构继续诊疗或处理的一种医疗活动。如上所述,转诊治疗行为是为了使患者得到更好救助、延续生命、治疗疾病的一种行为,它不仅仅是患者通过某种交通工具在空间上的转移,由于在转诊的过程中也要有必要的治疗措施、维持生命措施以及看护措施(如心电监护、供氧、急救护理人员看护等一系列行为),因此转诊行为是一系列医疗行为的总和,属于医疗行为的范畴。
转诊应当与一般医疗行为一样,受到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的规制,并依法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然而转诊行为又与一般医疗行为不同,由于它将改变治疗的主体、治疗的客观条件,并且产生必要的时间和费用,所以应当属于一种“特殊的医疗行为”或者“特殊的治疗方式”。
因此,相较于一般的医疗行为,医疗机构在转诊过程中需要承担更为严格的“转诊义务”,如说明告知的义务、审慎的注意义务、安全及时的转诊转送义务等。在处理因转诊行为导致的患者损害纠纷中,一方面要适用一般的医学常识、诊疗护理规范等标准衡量转诊过错,另一方面也要对医疗机构特殊的转诊义务进行分析,看其是否履行了转诊行为的特殊法律义务,另外还要综合考虑医疗机构的免责或减责事由,综合认定医疗机构转诊时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