诊疗行为与患者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更新时间:2016-07-07 1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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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医疗损害责任中,违法诊疗行为与患者所受损害后果之间必须具因果关系,医疗机构只在有因果关系存在的情况下,才就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失诊疗行为负损害赔偿责任。下面找法网为您详细介绍!

  医疗损害责任构成的因果关系要件,指的是违法诊疗行为作为原因,患者所受损害事实作为结果,在它们之间存在的前者引起后果,后者被前者所引起的客观联系。在医疗损害责任中,违法诊疗行为与患者所受损害后果之间必须具因果关系,医疗机构只在有因果关系存在的情况下,才就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失诊疗行为负损害赔偿责任。

  (一)直接原因规则

  违法诊疗行为与患者损害结果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无需再适用其他因果关系理论判断,直接确认其具有因果关系。对于虽然有其他条件介入,但是违法诊疗行为作为原因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自然连续、没有被外来事件打断,尽管也有其他条件的介入,但可以确定这些条件并不影响违法诊疗行为作为直接原因的,应当认定违法诊疗行为与患者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二)相当因果关系规则

  在违法诊疗行为与患者损害结果之间有其他介入的条件,无法确定直接原因的,应当适用相当因果关系理论判断。

  适用相当因果关系学说判断医疗损害责任因果关系,关键在于掌握违法诊疗行为是发生患者损害事实的适当条件。适当条件是发生该种损害结果的不可缺条件,它不仅是在特定情形下偶然的引起损害,而且是一般发生同种结果的有利条件。判断相当因果关系,要依行为时的一般社会经验和智识水平作为判断标准,认为该行为有引起该损害结果的可能性,而在实际上该行为又确实引起了该损害结果,则该行为与该结果之间为有因果关系。公式是:

  “大前提:依据一般的社会智识经验,该种违法诊疗行为能够引起患者的该种损害结果;

  小前提:在现实中,该种违法诊疗行为确实引起了患者的该种损害结果;

  结论:那么,该种违法诊疗行为是该种患者损害事实发生的适当条件,因而二者之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

  (三)推定因果关系规则

  医疗损害责任的特殊性之一,就是医疗资讯在争议双方之间处于完全不对等的状况,医疗机构属于强势一方,而患者处于弱势一方。在这种场合确定因果关系,应当适用举证责任缓和规则,有条件地适用因果关系推定规则。

  “盖然性因果关系说”、“疫学因果关系说”都是推定因果关系的学说和规则,其基本要点是保护弱者,在受害人处于弱势,没有办法完全证明因果关系要件时,只要受害人举证证明达到一定程度,就推定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然后由被告负责举证,证明自己行为与损害发生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在确定医疗损害责任因果关系要件时,可以应用以上两种规则,判断违法诊疗行为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的推定因果关系。

  医疗损害责任的因果关系推定方法如下:

  第一,分清违法诊疗行为与患者损害事实的时间顺序。作为原因的违法诊疗行为必定在前,作为结果的患者损害事实必须在后。

  第二,证明违法诊疗行为与患者损害之间存在客观的、合乎规律的可能性。在案件中,如果在违法诊疗行为与患者损害之间存在盖然性,或者根据疫学因果关系进行分析具有可能性,则应解释为法律上存在因果关系。盖然性或者可能性因果联系的证明责任由受害人举证。法官根据所积累的情况证明,如果可以作出与有关科学无矛盾的说明,即应当解释为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得到了证明。

  实行因果关系推定,受害患者只要证明自己受到损害,该损害与违法诊疗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有较大的可能性,就可以实行因果关系推定,受害患者不必证明诊疗行为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有高度盖然性。

  第三,实行因果关系推定,要给医疗机构以举证机会,使其能够举出证据证明自己的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以保护自己不受推定的限制。如果医疗机构无因果关系的证明成立,则推翻因果关系推定,不构成侵权责任;医疗机构不能证明或者证明不足的,因果关系推定成立,成立因果关系要件。

  (四)原因力规则

  在医疗损害责任的因果关系构成多因一果的情况下,多种原因对于患者损害的发生为共同原因。共同原因中的各个原因对于损害事实的发生发挥不同作用,因而应当适用原因力规则。

  原因力,是在构成损害结果的共同原因中,各个原因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或扩大所发挥的作用力。单一原因对于结果的发生,原因力为100%,因而考察原因力不具有实际意义,只有在共同原因的情形下,考察原因力才有现实意义。

  原因力的大小决定于各个共同原因的性质、原因事实与损害结果的距离,以及原因事实的强度。直接原因的原因力优于间接原因;原因事实距损害结果近的原因力优于原因事实距损害结果远的原因力;原因事实强度大的原因优于原因事实强度小的原因。根据这样一些因素,可以判定共同原因中各个原因对于损害事实发生的具体原因力的大小。违法诊疗行为如果是患者损害结果发生的共同原因中的一个,就应当适用原因力规则,确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违法诊疗行为对于患者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力大小,准确确定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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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鉴定结果,医院在对死者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无法证明医疗过错者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能赔偿多少钱?
一、我们专做医疗纠纷案件,有些证据一旦灭失,就再也搜集不到了。及时办理委托手续,尽早协助你们固定即将灭失的证据,搜集相关证据。 二、把所有的病历邮寄给我们研读一下:我们通过研读病历,才能够对医疗机构的诊疗护理等行为,进行客观的全面审查,才知道医疗机构的诊疗护理中是否存在过错。 如果医疗机构存在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过失行为,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相信经过我们共同努力,可以让患者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如果医疗机构没有过错,医疗机构是不承担责任的。 三、医疗纠纷不同于其他纠纷,医疗纠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不是上网搜一下或者咨询一下就可以解决的。特别是鉴定,一个质量良好的陈述意见是取得客观鉴定意见书的基础。良好的鉴定陈述意见,是需要律师运用自身的医学知识与法律知识,投入很多精力与时间,通过对全部病历的研读之后才形成的。 医疗纠纷目前可以做的有司法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事故鉴定由县区级的卫生计生局委托当地市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做出,对该鉴定不服的自收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意见书之日起15日内,可通过原医疗技术鉴定委员会向省级医学会申请再次鉴定,以上一级医学会的鉴定为准。司法鉴定是由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做出,对鉴定不服,符合法定条件的,可申请重新鉴定,但没上级鉴定机构一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只能是当地的区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即卫生计生局委托所在地市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按照程序做出,司法鉴定由医患双方商定司法鉴定中心/所,或者协商不成的由法院进行摇号确定,多了一些选择权。无论哪种鉴定,不要把指出医疗机构的过错寄托在鉴定机构身上,鉴定机构不会主动给你提出医疗机构的过错。 由于大家都清楚的原因,建议患者尽量避免选择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尽管如此,也很难避免鉴定的不公平不公正,所以一个公正公平的鉴定,需要对医疗机构是否有过错需要客观完整的把握。 四、损害赔偿,医疗机构有过错的,依据过错程度,损害后果,受害人年龄,家庭成员结构,住院天数,居住环境等进行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还需要增加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 如果造成患者死亡的,需要进行尸检查明死亡原因,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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