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做好医师多点执业实施工作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3-07-25 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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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发布部门:北京市卫生局发布文号:京卫医字[2011]37号各区县卫生局,各有关医院:《北京市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1年3月1日起实施,为便于工作开展,现就多点执业注册中的相关事宜明确如下:一、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医师多点执业

  发布部门: 北京市卫生局

  发布文号: 京卫医字[2011]37号

各区县卫生局,各有关医院:

  《北京市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1年3月1日起实施,为便于工作开展,现就多点执业注册中的相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医师多点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附件1)及《北京市医师取消多点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附件2)。请各区县卫生局做好辖区内医师多点执业实施工作,将医师多点执业注册及取消的情况记入《医师执业证书》的“变更注册记录”栏,并录入医师执业注册信息库。

  二、对于《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提交材料作如下说明:

  (一)第六条第四款“申请人有效的医师定期考核证明”。市医师定期考核办公室负责向各负责医师多点执业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供医师定期考核合格信息,拟申请多点执业的医师办理注册时不需单独提交纸质的医师定期考核证明。

  (二)第六条第五款“由已注册执业地点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同意申请人在其他医疗机构执业的证明”。医疗机构出具该证明时,在《北京市医师多点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相应栏中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即可,不需单独出具。

  (三)第六条第八款“申请人本人医疗责任保险凭证”。拟增加为注册执业地点的医疗机构需为该申请多点执业的医师购买医疗责任保险,并提供证明。

  三、请各区县卫生局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按照《办法》及相关文件要求做好医师多点执业的实施工作,规范医师执业行为,确保医疗安全和医疗质量。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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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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