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经营使用假药天蚕镇痛片涉案单位处理意见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2-12-26 1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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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发布部门: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文号:各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稽查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公布了13非法添加双氯芬酸盐“天蚕镇痛片”的批号(详见附件),截至目前共有32批标示为新加坡新日制药厂生产的“天蚕镇痛片”被判定为假药,其中有10
发布部门: 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发布文号:

各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稽查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公布了13非法添加双氯芬酸盐“天蚕镇痛片”的批号(详见附件),截至目前共有32批标示为新加坡新日制药厂生产的“天蚕镇痛片”被判定为假药,其中有10个批次假药流入我省,9个批次涉案假药被依法查扣。
  为依法处理新加坡新日制药厂有限公司生产的假药“天蚕镇痛片”,现将有关意见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凡涉案单位经营、使用“天蚕镇痛片”符合《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八十一条情形的,依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违法所得问题的批复》(国食药监法〔2007〕74号)依法处理。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违法所得问题的批复》(国食药监法〔2007〕74号)依法处理。实施条例违法所得问题的批复》(国食药监法〔2007〕74号)依法处理。
  二、对检查发现违反《药品进口管理办法》第 三十四 条规定,不能提供所经营产品《进口药品注册证》、《进口药品批件》、《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等相关资料;存在伪造、变造进口药品证明文件;以及其它违反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应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 七十四条实施处罚。
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OO七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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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去查过了他们那里没有违规产品,其实我已经给烟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去了过期食品的包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