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局、分局,药品零售(连锁)企业:
随着药品分类管理工作的不断推进,强调诚信经营、依法经营显得更为重要。总体来说,杭州市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基本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经营活动,但部分药店有回潮现象,对药品分类管理不重视,擅自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如药品曲马多、氯米芬等。为了进一步加强药品分类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我局再次重申以下几点,务必遵照执行。
一、各药品零售企业及零售连锁门店必须按照《药品管理法》、《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等规定,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才可调配、购买和使用,严禁无处方销售处方药。
二、药品零售企业及零售连锁门店不得经营以下药品:麻醉药品、放射性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终止妊娠药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胰岛素除外)、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疫苗、以及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的药品。
三、药品零售企业及零售连锁门店在销售处方药时,处方要经驻店药师审核后方可调配和销售。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销售,必要时,需经原处方医生更正或重新签字方可调配和销售。
四、零售连锁门店经批准零售第二类精神药品,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凭盖有医疗机构公章的医生处方限量零售,销售及复核人员均应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处方保存两年,严禁向未成年人销售。
五、药品零售企业及零售连锁门店药品陈列必须符合药品分类管理要求。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必须分区、分柜陈列,并且按品种、规格、剂型或用途分类整齐摆放,类别标签应放置准确、字迹清晰。
六、营业时间内,驻店药师必须在岗,并佩带标明其姓名、岗位、执业药师或其技术职称等内容的胸卡。
七、销售药品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不得以搭售、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
各区、县(市)局及城区分局要进一步加大对辖区药品分类管理监督检查力度,尤其要强调处方药必须凭处方销售,对违反规定的企业,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特此通知
二OO七年四月三十日
浙江省杭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