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起医疗纠纷的原因
1.1 主体违法 未经注册的,或未在上级医务人员指导下从事临床医疗护理工作的主体,在医疗活动中发生过失;医务人员未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和核准的许可范围内从事医疗护理工作,造成病人人身伤害或死亡。
1.2 行为违法 包括工作失误,对病人反映的情况,不细心观察,不采取防范措施,病人病情变化或恶化未能及时发现处理,失去抢救时机;未遵守基本的职业道德,违反保护性医疗制度;未执行医疗规章制度及技术规范,未严格执行三查七对,使用过期失效药品及医疗器械等。
1.3 理解偏差 缺乏有效沟通,对病人的文化社会背景、心理等的要求不了解,对其家属立场的理解力,意见的重视程度和方式不当;缺乏对病人的亲和力,日常忽视仪表举止,说话态度,用词等让病人及家属产生误解,甚至曲解;医疗信息传达不完整,治疗期间与病人沟通频度少,病人内心失衡,给他们造成不良感受。
1.4 医疗场所安全隐患 医疗场所内的交通工具、设施、物品摆放等,因各种原因造成病人及探视者的身体或财物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