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04-11-10
关于允许在普通商业企业(超市)
销售中药材(饮片)的通知
各县(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常用中药材(饮片)的管理,方便和保障人民群众用药,根据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允许在普通商业企业(超市)销售的中药材(饮片)品种目录的通知》(浙食药监市〔2004〕23号)文件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台州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台州市乙类非处方药零售企业设置实施细则的通知》(台药监市〔2003〕25号)中确定的参照乙类非处方药执行的部分中药材(饮片)等品种作部分修改(修改后的品种目录见附件),请按修改后的品种执行。
二、允许在普通商业企业(超市)销售的中药材(饮片)参照台药监市〔2003〕25号规定执行。
三、在发放《药品经营许可证》时要注明:中药材(饮片)(限品种供应)。
四、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联系。
附件:允许在普通商业企业(超市)销售的中药材(饮片)品种目录
二○○四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