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严重急性呼吸道综合征)列入法定管理传染病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2-12-26 1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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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发布部门:卫生部发布文号:卫疾控发[2003]84号各
发布部门: 卫生部
发布文号: 卫疾控发[2003]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根据国务院会议精神,为加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严重急性呼吸道综合征)防治工作,经研究,决定将其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法定传染病进行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加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严重急性呼吸道综合征)的监测和报告,各级卫生医疗机构要密切注意就诊人员,发现病人或疑似病人,严格检查,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并按规定报告疫情。
二、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严重急性呼吸道综合征)诊断病例和疑似病例要隔离治疗,对其接触者要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密切观察,必要时可依法采取强制控制措施。
三、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严重急性呼吸道综合征)有较强的传染性,其控制措施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 二十四条(一)款执行
四、各地卫生部门要加强与教育、公安、铁道、交通、农业、检疫、民航等有关部门的联系,密切配合,依法开展防治工作。
五、目前,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严重急性呼吸道综合征)的疫情报告实行日报告制度,报告要求和内容见附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严重急性呼吸道综合征)病例或疑似病例报告表”。我部将根据疫情发展情况,调整报告内容和时间。
附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严重急性呼吸道综合征)病例或疑似病例报告表
卫生部
二OO三年四月八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各部委,部各直属单位,总后卫生部
附 件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严重急性呼吸道综合征)病例或疑似病例报告表
 呼吸道综合征)病例或疑似病例报告表

  报告单位:                报告日期:  

┏━━┯━━┯━┯━━┯━━┯━━━━━┯━━━┯━━━┯━━━┯━━━┯━━┯━━━━┓┃姓名│性别│年│职业│国籍│工作单位或│接触史│住院时│住院医│出院时│诊断│ 备注 ┃┃  │  │龄│  │  │住址   │   │间  │院  │间  │情况│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1、国籍一栏是指中国或其他国家。如外国国籍华裔,或台湾、香港、澳门人士请在备注栏中注明“华裔”、“台湾”、“香港”或“澳门”。
 2、接触史请说明诊断或疑诊的流行病学依据
 3、诊断情况栏请填入是诊断病例或疑似病例。
 4、患者身份特殊者,请在备注栏中注明。有其他需要特殊说明的情况,也请在备注栏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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