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活禽经营市场管理进一步做好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2-12-26 12:59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为加强对活禽及禽类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管理,防止高致病性禽流感通过市场环节传播,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89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强对活禽及禽类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管理,防止高致病性禽流感通过市场环节传播,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89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活禽经营市场管理,进一步做好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经营条件,从严控制活禽经营市场

  活禽经营市场(含活禽批发市场、有活禽经营的城市农贸市场、农村集贸市场等)建设要符合国家动物防疫、卫生、建设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要按照《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管理办法》(农医发(2006)11号)的要求,严格活禽经营市场的开办条件,严格控制活禽经营市场数量。活禽批发市场选址应远离水源保护区和饮用水取水口,避开居民住宅区、公共场所等人口密集区。活禽经营区域要与其他产品的经营区域分开,有独立的出入口,活禽经营市场内水禽经营区域与其他活禽经营区域要相对隔离。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组织商业、工商、农业(畜牧)等部门加强对活禽经营市场的监督检查,逐步将现有的活禽及禽类产品批发市场迁出人口密集区,凡不在规划内或不具备市场开办条件的,要责令活禽经营市场开办者、活禽经营者暂停经营,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要予以关闭。各级农业(畜牧)、工商、市政、环保等部门要加强指导,督促市场开办单位建立健全卫生、消毒、无害化处理、定期休市等管理制度

  二、规范宰杀行为,逐步推行禽类宰销分离制度

  从事活禽零售宰杀的农贸市场、超市、摊点(店),其区域布局、设施等要符合动物防疫、卫生等要求,活禽宰杀区域实行封闭管理,并与销售区域实行物理隔离。市场开办单位要按照开办活禽市场及活禽宰杀摊点(店)的要求,配备与宰杀规模相适应的消毒、通风和无害化处理等设施和条件;对活禽宰杀场所、活禽笼具、宰杀器具等坚持每日消毒;对活禽粪便、污物以及宰杀活禽的废弃物等要按照城市环境卫生等部门的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在同一摊点(店)的活禽宰杀人员与白条禽销售人员,在着装上要有明显的区分标志,不得相互交叉上岗。要逐步推行“禽类规范屠宰、白条禽上市(禽类宰销分离)制度”。要加强活禽宰杀和禽类产品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经营秩序,严厉查处违法经营活禽及禽类产品行为。

  三、加强检疫检查,确保上市活禽及其产品卫生安全

  要严格执行产地检疫制度。活禽凭检疫合格证明上市或进入屠宰场(点)。渝产禽苗、肉用禽、种用禽等活禽凭《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或《动物出县境检疫合格证明》屠宰、调运或销售;市外调入的禽苗、肉用禽、种用禽等活禽经动植物公路检查消毒站检查或对运载工具进行消毒并在《动物出县境检疫合格证明》上加盖监督专用签章后准许进入我市销售、屠宰或过境。经产地检疫合格到达销售地需分批发售的活禽,由销售地动物防疫机构复查后出具《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并注明“原产地”。需续养的活禽在到达养殖地后,业主应立即报告当地动物防疫机构,经补免禽流感疫苗后,由当地乡镇动物防疫机构回收《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或《动物出县境检疫合格证明》,填发《动物免疫证》。

  要严格执行屠宰检疫制度。市外调入的白条禽、分割禽等生鲜冻禽类产品经动植物公路检查消毒站检查消毒并在《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上加盖监督专用签章后入渝或过境。渝产或在渝分装(分零)的白条禽、分割禽等生鲜冻禽类产品由产地或分装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到场到点检疫合格后出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并在禽类产品内、外包装上加施禽类检疫标识。在渝销售的白条禽、分割禽等生鲜冻禽类产品,其销售者应持有每批产品的《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禽类产品的最小销售单元的包装上应有禽类检疫标识。

  四、完善应急预案,实行定期抽检制度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我市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认真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切实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农业(畜牧)部门要制订和完善对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监测方案,定期对活禽及禽类产品、粪便、垫料等进行抽样监测;卫生部门要制订对以市场高暴露人员为主的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监测方案,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医学监测。活禽经营市场发生禽只异常死亡或出现可疑临床症状时,市场管理人员和经营人员要及时向当地农业(畜牧)部门报告。从业人员出现发热伴咳嗽、呼吸困难等呼吸道症状,要立即送医疗机构就诊,卫生部门要及时进行诊治、排查和报告。一旦发现疫情,要立即启动应急机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疫情扩散蔓延。

  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从业人员和消费者自我防护意识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市场环节禽流感防控的宣传工作,进一步加强禽流感防控知识的宣传教育,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宣传栏、宣传单以及市场内电子显示屏等形式,向活禽经营市场从业人员和消费者大力宣传普及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的法律法规,宣传国家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的政策,宣传防控措施和防范知识,提高消费者和活禽经营市场从业人员的自我防护意识,增强活禽经营市场开办单位和从业人员的责任意识。在提高全社会关注度的同时,要避免引起消费者的恐慌心理,确保社会的稳定。要积极倡导食用冰鲜禽肉,引导消费者转变消费习惯,树立更加健康的消费观念。

  六、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活禽及其产品的市场监管

  加强活禽及禽类产品市场的监督管理,是有效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发生和传播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地各有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共同做好高致病性禽流感的防控工作。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区内活禽及禽类产品批发市场、规模化屠宰场、活禽及禽类产品零售市场(摊、店)、活禽宰杀摊点(店)的规划,并组织实施。商业部门负责牵头制订活禽及禽类产品的批发市场、零售市场(摊、店)、规模化屠宰加工场、活禽宰杀摊点(店)开办条件的规则,并监督实施。工商部门负责活禽及禽类产品的批发市场、零售市场(摊、店)、规模化屠宰加工场、活禽宰杀摊点(店)经营行为的日常监督管理和对销售病害禽类及其制品行为的查处工作。农业(畜牧)部门负责上市活禽及禽类产品的检疫、防疫监督和屠宰、加工、经营活禽及禽类产品场所的动物卫生监督管理以及上市活禽及禽类产品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抽样监测。卫生部门负责活禽及禽类产品屠宰、加工、经营从业人员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医学监测和公共卫生管理。市政部门负责活禽经营市场、活禽宰杀摊点(店)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取缔市场外经营活禽及其产品的摊点(店)。环保部门负责屠宰、加工活禽及禽类产品企业环境污染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page]

  二00七年二月八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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