肺炎当肺结核 患者不治身亡

更新时间:2012-12-26 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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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杨某因发热、咳嗽被医院误诊为“肺结核”,转入传染病医院,经治疗未见效,最后确诊是重症肺炎,因病情贻误不治身亡。

 一患者发热咳嗽前往医院,所患肺炎被误诊为“肺结核”,最终病情耽误,不治身亡。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此医疗损害纠纷赔偿案终审判决,维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两家医院被判定存在过错应承担责任,赔偿受害人家属10万多元。

蚌山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09年4月7日,杨某因发热、咳嗽到蚌埠市第一人民医院就诊。医院给予抗生素治疗,患者病情未见改善。4月10日,第一医院检查确诊为“肺结核、左侧胸腔积液”。杨某被转入蚌埠市传染病医院。传染病医院按照第一医院诊断,继续进行抗结核和抗炎治疗,杨某病情仍未见改善。结合病情变化及检查,传染病医院排除肺结核可能,重新检查诊断为重症肺炎,此时杨某已病危。随后杨某被转到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第三医院进行了气管插管呼吸机辅助呼吸等相关治疗,但最终杨某于4月20日死亡。杨某家属认为,3家医院诊断不准确及时、护理不规范,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关于涉案的3家医院医疗行为是否有错,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鉴定结论显示,杨某死亡系重症肺炎导致的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多脏器功能障碍综合征,属于疾病的自然转归,第一医院、传染病医院、第三医院的医疗行为符合诊疗规范,不存在医疗过错。但该鉴定中心又补充说明,由于杨某所患重症肺炎可由肺结核以外的其他病原体所致,因此,第一医院、传染病医院存在误诊误治医疗过错的可能性不能排除,该可能存在的医疗过错与杨某的死亡,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法院认为,李某虽因自身疾病重症肺炎引发的并发症死亡,第一医院误将李某诊断为“肺结核”,传染病医院按照第一医院诊断继续治疗,在患者病情恶化后才重新确诊为重症肺炎。对此,第一医院和传染病医院应承担过错责任,责任比例各为10%,共同赔偿杨某家人10万多元,第三医院确诊系重症肺炎并积极救治,不承担责任。一审判决后,第一医院、传染病医院提出上诉。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后,依法驳回两家医院的上诉,维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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