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6日凌晨,大化瑶族自治县37岁的妇女黄某某死在了“流水精神病院”里。10天前,她因患“精神分裂症”被家人送进这里。而这家没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私人精神病院,因医死病人已于今年4月29日被县卫生局取缔。悲剧发生后,卫生局以“非法行医”为由将案件移交县公安局,但公安局表示,卫生局应当证明“非法行医”与“患者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才能以“非法行医罪”立案。
妇女病发入院 治疗期间身亡
住在大化县城的韦某某、黄某某夫妇今年都是37岁,有一个4岁的女儿。韦某某长年在广东打工。从2004年开始,黄某某突然患上了精神分裂症,发作时自言自语,每天只吃一顿饭,一天最多睡16个小时。
2004年,家人把黄某某送到“流水精神病院”住了两个月。当时,该精神病院还叫“流水乡卫生院精神科”。2007年,黄某某再次因犯病被送进该院治疗了一段时间,院方收取食宿、医药费总计1500元/月。这家精神病院,是大化仅有的精神病院,远近闻名,都安的病人也来这里治疗。
今年7月16日,黄某某在家中再次发病,她的四婶便打电话叫了“流水精神病院”的医生来家中。医生给黄某某打针之后,经家人同意,把她带回了精神病院。26 日凌晨3时50分,韦某某的表哥蓝某某接到精神病院打来电话称,黄某某病危。10分钟后,又来电说,“救不了了”。
蓝某某告诉记者:“我4时5分赶到精神病院,一摸黄某某的尸体,已经僵硬了。23日她母亲去送衣服的时候,她状态还很好,思维很清晰。”韦某某则是27日凌晨从广东赶回家的,4岁的女儿至今不知道妈妈已经去世了。
26日上午,家属们来到“流水精神病院”,发现该院没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门口也没有挂牌,于是向派出所和卫生局报了案。27日晚上,在卫生局的协调下,韦某某和精神病院的老板罗某某签署了“医疗纠纷和解协议书”,获得了4万元的赔偿,并保证事情就此了结。但家属们的情绪并未平复,蓝某某说:“现在还有十多个病人在他医院的地下室里,为什么治死人的黑诊所老板不用坐牢?”
医院条件很简陋 已被卫生局取缔
28日上午,记者找到了这家位于大化县城兴化西路的精神病院。这是一排简陋的平房,长十余米,正面看只有一层,有5个房间。每个房间上都有生锈的铁窗,窗口正对公路。透过窗口,记者看见其中一个房间有一名老妇人,其余房间都空着。记者绕到平房后发现,原来该精神病院下面还有一层,每个房间有三四张床,总共约有10名神情呆滞的病人,抓着窗户上的铁栏杆向外张望。见记者拍照,精神病院的老板罗某某夫妇等20多人围上来,直到民警赶到后,记者才得以脱身。
大化瑶族自治县卫生局医政股股长黄股长介绍,这家精神病院开设已有10年左右,保守估计患者有三四十人,一直未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属于非法行医。今年4月,一名来自都安的精神病患者在该院死亡,罗某某赔偿了死者家属1.5万元,双方协商解决了纠纷。4月29日,卫生局闻讯取缔了该精神病院,责令罗某某尽快将院内的精神病患者送回家。
病院有生存土壤 两部门称不好办
黄股长说,卫生局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此案是由非法行医造成患者死亡,不是“医疗事故”,已经超出行政管理职权范畴。于是,将案件移交给了大化瑶族自治县公安局。
公安局法制股主任李某说,卫生局以“非法行医”为由,将案件移交给公安部门,但没有举证证明黄某某的死亡与非法行医有因果关系,因此证据不足,不予立案。
耐人寻味的是,黄股长说,既然该案不是“医疗事故”,就不在卫生局的职权范围内,卫生局没有举证的义务;而李某坚持说:“卫生局是行政单位,移交案件时应当提供立案依据。”
据了解,河池市金城江区和宜州市各有一家合法精神病院。河池市复退军人医院是其中一家。该院副院长罗某某说,据推算,河池市约有3万名精神病患者,因为承担不起治疗费用,许多精神病患者被家人关在家中。
28日上午,记者在该精神病院采访时,罗某某反复强调,有的患者一直在这里接受免费治疗。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对于这家“流水精神病院”,许多单位和个人都“又爱又恨”。这家精神病院是非法的,以该院的各方面条件来衡量,都不能够获得医疗执业机构许可证,但是,这家精神病院已开办了10年之久,已因收费较低而获得大化、都安群众的认可。如果老板罗某某被抓,数十名精神病患者可能将流落街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