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为医疗事故?

更新时间:2012-12-26 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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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经鉴定组讨论后一致认为,该医疗机构对患者诊断明确,选择糖皮质激素治疗合理规范,未违反医学诊断常规……”

  今年60岁的市民刘增敏,因怀疑自己患的股骨头坏死与几年前山东省皮肤病医院为其治疗大疱性类天疱疮有关,在不足两年时间内,10余次来该院采取坐等、禁食等方式讨说法。针对此事,山东省皮肤病医院委托济南医学会进行了医疗事故鉴定,结果显示并非医疗事故

  已来医院讨说法10余次

  2月11日下午5点左右,记者赶到山东省皮肤病医院见到了刘先生,此时他已在医院待了一下午。刘先生称,2006年5月24日,他在山东省皮肤病医院检查出“大疱性类天疱疮”,并在该院经4个月的治疗后出院。2007年4月,他在另一家医院查出双侧股骨头坏死,他怀疑这与之前在该院治疗类天疱疮有关。“有医生曾告诉我,使用激素可能会造成股骨头坏死,而省皮肤病医院曾使用糖皮质激素给我治疗类天疱疮。”

  山东省皮肤病医院院方负责人裴先生称,自2009年2月23日至今,刘先生来医院讨说法10余次,他并不大吵大闹,一般会静静地坐在医院会议室里,最长一次曾长达36小时,有时他就睡在会议室,医院工作人员不得不给他提供被褥。因为刘先生行走不便,院方曾多次派车把老人送回家。

  “我的要求并不过分,我只想让医院对我的股骨头坏死负责,给我治好。”刘先生说。

  医院称用药恰当无违规

  裴先生告诉记者,糖皮质激素为大疱性类天疱疮治疗的首选药物,所以在给刘先生治疗时,医院用了小剂量。股骨头坏死除了激素原因外,还与酗酒、遗传、药物感染等有关。

  裴先生说:“使用激素确实会带来一些副作用,但他在出院后的2年多时间内与我们失去联系,我们不知道他是否酗酒或用过别的药物,所以不能确定就是激素致使其患病。”

  裴先生称,刘先生的母亲也患有类天疱疮,他应该清楚激素的副作用,当时用药也得到了他的同意。“在刘先生出院时,我们曾明确告知他一周后要来复诊,并且也曾打电话咨询过他的病情,可他始终未曾来复诊。”

  对于院方的这种说法,刘先生也表示认可,但他始终认为省皮肤病医院给其使用糖皮质激素是导致其患股骨头坏死的唯一原因。

  鉴定显示并非医疗事故

  从院方提请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正式函中,记者看到,院方出资主动提请医疗事故鉴定,刘先生也签字表示同意,2011年1月12日,双方在场的情况下,济南医学会随即抽取3名皮肤科专家,1名骨科专家、1名药学专家组成鉴定组。

  鉴定组研究了病历及用药和治疗程序后,形成《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这份鉴定书中,记者看到:“经鉴定组讨论后一致认为,该医疗机构对患者诊断明确,选择糖皮质激素治疗合理规范,未违反医学诊断常规……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第三十三条(等),本病历不属于医疗事故,但该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对病人告知不充分。”

  对于鉴定结果,刘先生并不满意,他希望由院方再次出资申请鉴定,并且院方该对鉴定书中的“告知不充分”这一部分解释清楚。但院方并不接受他的要求,认为如果刘先生觉得有必要,应该自己申请再次鉴定。

  晚7点左右,刘先生在院方工作人员和民警的一再劝解下,同意回家,但他表示如果得不到赔偿来治疗他的腿,他还会再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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