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解释为何国内医院不允许患者带走病历

更新时间:2012-12-26 15:06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近些年发生的医疗纠纷,让人们将目光集中在了病历上,尤其是去年的孕妇事件,让人们更加关心自己的病历,甚至有人发出疑问:病历是患者就医时的全程记录,连病历本都是患者购买的,患者有保管的权利,可为何就是带不走自己的病历呢?日前,对于多数患者的疑问,一名临

近些年发生的医疗纠纷,让人们将目光集中在了“病历”上,尤其是去年的“孕妇事件”,让人们更加关心自己的病历,甚至有人发出疑问:“病历是患者就医时的全程记录,连病历本都是患者购买的,患者有保管的权利,可为何就是带不走自己的病历呢?”

  日前,对于多数患者的疑问,一名临床医生站了出来,他结合现有的政策及现实的医疗环境,告诉了我们为什么不能带走病历的原因。

  医生解答

  为何不让带走病历

  有患者认为,获取并保管自己的病历,是看病者的一项基本权利。病历是什么?是有关患者个人疾病的信息,是一种非常隐秘的私人信息,属于公民隐私权的范围,它是受民法甚至宪法保护的一种公民基本权利

   针对患者们的疑问,医生认为,公民有权获取自己的病历,这个观点没有什么特别的疑问。门诊病历都是由病人自己保管的,这里争论的应该是住院病历。我国病历管理行政法规规定,患者有权获取自己住院病历的客观资料,患者如果想查看自己的病历,需带上有效身份证件到医务处开证明,再到病案室复印。手续虽然有些麻烦,但也有必要性。因为履行这样的手续,正是保护患者隐私权的体现。否则谁都可以复印你的病情资料,有何隐私可谈?其次,一般情况下,病人不可取走及复印病历中主观的资料,包括病程记录、会诊记录、讨论记录等内容。只有在特殊情形下,患者才有权知道这些信息。指的是在发生医疗纠纷或医疗诉讼时,因为我国实行的是举证责任倒置制度,由医院自证无错,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医院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明确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如果涉及医疗纠纷,病历的主观部分应该提供给司法部门。这一规定对医院的约束是强制性的。去年2月18日《新京报》就报道过一个例子,北京某医院发生医疗纠纷时,因为医院未能及时封存病历,导致未封存病历被涂改,医疗事故鉴定无法进行,为此被患者告上法庭,医院最后败诉,被判以36.5万余元的赔偿。

  至于为何不适宜由患者保管自己的住院病历?首先,病案资料其实不仅是患者个人疾病的一种信息,还因为其中医疗部门在临床诊疗过程中记载的病人的病情、诊断和处理方法,是一种珍贵的历史临床资料,有相当的学术意义,因此它也被纳入档案的一个类别,是医疗档案的组成部分。病历资料是一家医院医疗水平及其工作情况的真实反映,也被作为我国卫生医疗水平的一种评判标准。其次,病历资料既可为医院的诊疗、科研、教学提供科学依据,又在处理医疗纠纷、医疗保险、人身保险、伤残事故和民刑事案件等方面具有法律效用,也不适宜由个人保管。从这些内容而言,病历资料由医院保管比之由患者保管,还是利大于弊的。

  现实医疗环境

  很难让患者带走病历

  很多患者认为:“病历归还给个人保管,有利于提高医生的责任。一些医院不愿把病历拿出去,是怕医院的医生对病人若有处理不当,可以“家丑不外扬”。医生对疾病的处理是非常专业的,病人不可能知道有何不当。如果病历由个人保管,并向其他医院的医生开放,就等于一个医生的诊断可能受到别的医生的监督,这有利于提高医生的责任心。”

   当然,这方面我们很多人都羡慕美国。在美国有一个现象,病历随身带。大多数美国人都有一个电子病历,就像一个软件或U盘一样随身携带。当他们看病时,只要把随身携带的电子病历输入电脑,医院就可以知道患者以往的就诊经历,非常方便新一次的就诊。

  对此,我还是想泼一下冷水。因为在当前我们的卫生医疗现实国情之下,这种服务还是显得太超前了。美国实行的是比较规范化的三级分治的诊治制度,社区医院到上级的专科医院群体形成了一种真正意义上的上下级合作关系,这种关系建立在较高的医疗水平、规范化的医疗管理、严格的接诊制度之上。医院之间、医生之间彼此建立了一种没有多大经济利益冲突的良性氛围。而在我国,公立医院群体在医疗活动上还没有一种严格意义上的统一,也未真正确立三级分治的诊治制度,彼此间的合作关系、信任度非常脆弱。例如,一些卫生院往上级医院送住院病人,在可选择的情形下,他们会往给回扣多的医院送。甚至一些120救护车,送急诊病人不是择最近的医院,而是往那些对自己有好处的医院送。这些类似事件近年来媒体披露得可不少。相对下级医院的不合作,高级医院对下级医院的不信任心理更严重,他们会习惯性地否定低级别医院的检查报告,乃至到诊治用药。再之,也因为大小医院间还存在市场竞争因素。因为这种激烈的市场竞争关系,病人转院之后,同行之间不说彼此坏话、不诋毁对方本来就不容易,如果还奢想医院之间能相互肯定和称赞对方的医疗水平之高,我看不现实。

  最后,医院想方设法地利用利于规则保护自己的心理,也是不应该过分指责的。医生害怕病人找麻烦,害怕医疗官司,他们当然不情愿无专业背景的病人无缘故地带走病历资料,招惹麻烦。哪个行业的人没有这种心理?重要的是什么?重要的是依靠法律规则来约束彼此的行为,从而得出一种公正、公平的结果。所以说,我的建议是,患者完全可以通过合法渠道去捍卫自己应有的权利,去取自己需要的部分病历客观资料。主观资料的内容可以本人亲自去和自己以前的主治医生谈话,获取自己的诊断和治疗方案。尚不需要将之上升到公民权利的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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