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次要责任】医疗事故医方次要责任赔偿
更新时间:2012-12-26 1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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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医疗事故次要责任】医疗事故医方次要责任赔偿案情如下:张军于2006年1月8日晚21点因腹部被尖刀刺伤到某医院救治,当时伤情危重,医方在抢救过程中对肾脏外伤的处理存在一定责任(对穿透伤没有缝合),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张军妻子认为医院在抢救时存在漏诊,故提出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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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次要责任】医疗事故医方次要责任赔偿
案情如下:张军于2006年1月8日晚21点因腹部被尖刀刺伤到某医院救治,当时伤情危重,医方在抢救过程中对肾脏外伤的处理存在一定责任(对穿透伤没有缝合),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张军妻子认为医院在抢救时存在漏诊,故提出
医疗事故鉴定申请。经市医学会、省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是:“本例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张军妻子要求医院全额赔偿医疗费、交通费、丧葬费、
死亡赔偿金、
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计28万元。被告则认为,次要责任只能就上述赔偿范围承担30%-40%的费用。
另查,张军被伤害案件,已经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判令刑事被告人(张军加害人)赔偿张军妻子、儿子的经济损失20万元,此款因刑事被告人无给付能力尚未执行到位。
对这件
医疗事故赔偿案件,有三种判决意见:
第一观点认为,这种最高级别的医疗事故,医院应该承担全额赔偿责任。所谓“次要责任”主要是针对医院内部确定责任使用的结论,在民事赔偿中不能让被害人承担主要责任,故应该100%支持原告的请求。
第二种观点认为,这种最高级别的医疗事故是针对医疗事故结果导致人的死亡,并不能说明医院责任最大。对医疗费等与治疗相关的费用应该是100%赔偿,对死亡赔偿金应该根据鉴定结论按照次要责任由医院赔偿40%左右。
第三种观点认为,这种最高级别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是针对医疗事故结果导致人的死亡,并不能说明医院责任最大,次要责任结论是法院作为赔偿的依据。由于死者到医院救治之前已经是危重病人,死亡的主要原因是身受刀伤,故对赔偿范围内的所有项目都应该按照40%的比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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