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医保转移注意事项有哪些呢?下面跟着找法网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阅读完以下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
一、医保转移注意事项
1、医保转移有接收单位的,由单位办理医保手续。没有单位接收的,个人应该在终止原几班医疗保险关系后,三个月内参保缴费。
2、医保关系转移,三种医保可自由转移,分别为城镇职工基本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二、医保转移流程
1、职工流动就业参保缴费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关系可以转移接续,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2、职工离开本市,到其他地区就业的,先由缴费单位或本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养老保险手册、医疗保险证卡、《参保职工跨省流动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等有关材料至本市社保中心服务大厅申请,清算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后,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医疗保险参保凭证》;
3、再由本人持《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医疗保险参保凭证》至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提出书面申请,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由双方社保经办机构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参保人员不用往返奔波。
三、医保转移材料
1、本人身份证;
2、养老保险手册;
3、医疗保险证卡;
4、《参保职工跨省流动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
5、《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四、医保转移条件
1、医保转入
已参加主城区职工医保且为在职人员。
2、医保转出
(1)已终止本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
(2)在其他统筹地区已参保并同意接收。
(3)个人账户实际结余资金出现透支的,本人须按规定补足后方可办理转出手续。
上述文章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了“医保转移注意事项有哪些”的相关内容,医疗保险转移后,从次月起享受转入地相应待遇。办理手续期间发生医疗费用的,如在规定的3个月内参保缴费,转入地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相关医疗费用,如超过3个月没有办理参保缴费,转入地经办机构不予支付未缴费期间的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