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1月中旬至12月底,桂林某农场某村15户农民,先后在本市一家种子公司购买了内蒙古某公司的西红柿种籽12包。2007年3月底,这些农民将西红柿种籽在该村的11亩田里种植。到5月中旬,到西红柿逐渐成熟时,可是农民发现,长成的西红柿虽然个大,却奇形怪状,而且软绵绵的,收下后拿到市场销售少有人问津,而且容易烂掉。农民们认为购买的是假劣种籽,于是向种子公司交涉,要求给予赔偿所受到的损失。但种子公司及内蒙古某公司称所销售的种籽是优良品种,损失是农民种植护理不当所致,不予赔偿。6月初,15户农民联名向市消委会投诉,要求维护他们的权益。
消委会会同工商局屏风工商所对此事进行调查,并请农业局专业技术人员到田头勘查。最后认定西红柿种籽确为真种,但种子公司在其广告只是对种籽的品质做宣传,并未告知何地区、何土壤不宜种植,以至农民受到广告的误导,造成了损失。经消委会和工商所的调解,种子公司为15户农民共赔偿经济损失2.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