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关于打假的规定

更新时间:2013-08-20 1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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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中国,假冒伪劣商品屡禁不止,给国家和社会造成的危害是十分严重的。为推动社会的进步,必须保护知识产权,必须严厉打击制贩假行为。打击和惩处这种违法行为的全过程统称为打假。我国虽然没有一部专门关于打假的法律,但是刑法中对打假做了相关规定

  导读:在中国,假冒伪劣商品屡禁不止,给国家和社会造成的危害是十分严重的。为推动社会的进步,必须保护知识产权,必须严厉打击制贩假行为。打击和惩处这种违法行为的全过程统称为”打假”。我国虽然没有一部专门关于打假的法律,但是刑法中对打假做了相关规定。

  《刑法》关于打假的规定

  《刑法》关于打假的规定主要包括两方面,其一是关于生产、销售伪劣 商品罪的规定;其二是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罪的规定,即关于假冒商标、专利、版权、商业秘密等犯罪的规定。

  (一)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所谓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故意掩盖商品的本来面目,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 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侵害用户和消费者利益,破 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构成犯罪的行为。伪劣商品犯罪中的“ 商品”, 是指具有相对确定内涵的、具有法律意义的商品。首先,商品不完全等同于 产品,产品是人类劳动所创造的物质成果,而商品是指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是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统一体,只有用于交换的产品才具有商品属 性。因此,行为人生产的产品,尽管质量低劣,只要不用于交换,不在市场 上流通,就不能构成犯罪。其次,伪劣商品犯罪中的商品有一定的外延限 制,即必须是经过加工、制造并用于销售的产品。此外,随着第三产业、信 息产业的发展,伪劣商品犯罪中的商品范畴将不断扩大,除有形商品外,一 些无形商品也将纳入刑法保护范围。日常生活中,我们所指的伪劣商品,包 括“假冒伪”商品和“劣”商品。“假”与“伪”词义相同,“冒”侧重于 “冒充”之意,但亦含“假、伪”的意义。“劣” 主要是从商品内在质量的 角度描述商品质量不合格或者存在缺陷。

  我国的刑事立法,历来非常重视对伪劣商品犯罪的惩治。在1979 年 《刑法》中,专条规定了假药犯罪;并对生产流通领域中的以次充好、以少 顶多、以假充真、掺杂掺假的行为规定了投机倒把犯罪;同时还规定对生 产、销售伪劣商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以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相应罪名 依法定罪处罚。但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社会经济发生了巨大 变化,在伪劣商品犯罪方面也呈现出许多新情况、新问题,1979 年《刑法》 关于惩治伪劣商品犯罪的规定已不适应新形势发展的要求。在此背景下,全 国人大常委会于1993 年通过了《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 定》,对1979 年《刑法》作了重要修改和补充,增设了一些新罪名,提高 了一些犯罪的法定刑,为打击伪劣商品犯罪提供了有力武器。随后,党的十 四大正式把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作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在建 立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立法思想指导下,我国最高立法机关于1997 年通过 了新《刑法》。

  1997 年《刑法》关于伪劣商品犯罪的规定是在《关于惩治生产、销售 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的基础上,并充分吸收近几年打假工作的实践经验, 在“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中,将“生产、销售 伪劣商品罪”作为第一节规定下来。1997 年《刑法》关于伪劣商品犯罪的 规定,从形式到内容都比较科学、严密,表现出以下特点:

  第一,新刑法考虑了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并以犯罪对 象为标准,对一些常见多发的伪劣商品犯罪作了专门、详细的规定,具体用 !! 个条文规定了九种犯罪,即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 劣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 品罪;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 标准的化妆品罪。

  第二,根据不同类型的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规定了比较细致的 法定刑和比较具体的量刑标准。一方面,对一些情节特别恶劣的犯罪行为规 定了较高的法定刑,并对一些致人死亡或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犯 罪规定了死刑。另一方面,针对伪劣商品犯罪的营利性特点,对所有该类犯 罪都规定了财产刑,并明确规定了罚金刑和数额标准,对一些犯罪行为规定 了单处罚金的刑罚,体现了打罚结合的原则,不让犯罪分子在经济利益上占 便宜。

  第三,明确规定了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单位生产、销售各类伪劣商 品,也可能构成犯罪,除对单位判处罚金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个人犯罪中的个人相当之刑。实行“双罚制”,有利于 加强对伪劣商品犯罪的打击力度,防止某些个人打着单位的旗号进行犯罪活 动,以逃避法律制裁的情况。

  第四,新《刑法》的规定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新刑法不同于以往以 “违法所得”作为罚金数额计算标准,而是以“ 销售金额” 作为计罚标准。 其原因在于,“违法所得”这一概念是指经营数额、还是指获利数额,很不 明确。如果将“违法所得” 等同于“ 获利数额”,就可能会放纵犯罪分子,因为在伪劣商品犯罪活动中,有的行为人可能借口“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并未获利,甚至亏损等等”。但是,这种情况的社会危害性并不比同等条件 下能够“获利”的情况小,如果仅仅因为未获利而不追究刑事责任,就明 显不利于打击这类犯罪。“违法所得” 又不完全等同于“ 经营数额”,当行 为人已经将伪劣产品卖掉的情况下,“违法所得” 就是“ 经营数额”;但在 行为人生产的伪劣产品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卖出去,或者刚刚购进大量伪劣产 品未来得及卖出就被查获的情况下,行为人并无违法所得,但有经营数额。 不容置疑的是,即使没有违法所得,有关人员的责任亦应当是在所难免。因 此,刑法以往规定的“ 违法所得” 这一概念不太科学,新刑法将其修改为 “销售金额”则具有较好的可操作性,便于司法认定。

  总之,1997 年《刑法》在吸收有关伪劣商品犯罪既有立法经验的基础 上,在总结长期以来同犯罪作斗争的经验的基础上,特别是在近几年打假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以科学的体例、统一的编排,将关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 犯罪的规定纳入到刑法典中,实为我们的打假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 器。

  (二)侵犯知识产权罪

  按照新刑法规定,侵犯知识产权罪包括假冒商标、专利,侵犯著作权、商业秘密等领域的犯罪。

  假冒商标罪,是指违反《商标法》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 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依据 《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 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 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同时,被许可 人要向商标权人支付商标使用费,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商标许可贸易。而 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则是严 重侵犯了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行为人主观上出于故意,假冒他人注册商 标,不仅盗用他人商标信誉获取了不正当商业利益,而且因商品伪劣而侵犯 他人商业信誉,坑害了广大消费者,从而也就破坏了国家对商标的管理制 度,干扰了商品市场的经济秩序。因此,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违法所得数额 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即构成本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销售假冒商标的商品罪,是指违反商标法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 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行为。该行为主要是指明知是他人假冒注册商 标的商品,而故意进行销售的行为。该行为不仅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 达到预期目的,使其有恃无恐地牟取非法经济利益,而且使假冒商品在流通 领域泛滥,直接危害消费者的利益。因此,行为人实施上述行为,销售金额 数额较大的,即构成犯罪。

  非法制造、销售他人商标标识罪,是指违反商标法规,伪造、擅自制造 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行 为。商标标识是商标权的标牌,它凝聚着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体现在商品质 量和商业信誉上的生产技术、产品质量、管理水平和营销经验,所以它是一 种无形的资产。非法制造、销售他人注册的商标标识,侵犯了国家对商标的管理制度和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也为不法分子假冒他人注册商标、 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了条件,损害了合法印制商标标识单位的正当 经营权益和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干扰了社会经济秩序。因此,非法制造、销售 他人注册商标标识,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即构成本罪。 假冒专利罪,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行 为。假冒他人专利,是指未经专利权人同意,实施了他人专利而且在其专利 产品上使用专利权人的专利。

  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 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出版他人享有 专有出版权的图书;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 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明知是侵权复制品而故意销售,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行为。所谓侵权复制品是指由侵犯著作权罪行为人所复制 发行的侵权作品。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 利人的商业秘密;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 业秘密;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并给商业秘密权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 为。明知或者应知是上述行为,而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业秘密的行 为,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论处。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 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 信息。所谓商业秘密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 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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