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市场交易中,要求消费者和经营者应互相尊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现实生活中,有时发生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受到少数经营者的不礼貌、不文明待遇,甚至受到非法搜查、打骂,这些行为都是法律禁止的。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人格受尊重权正是《宪法》和《民法通则》规定的各种人身权利保护制度在消费生活中的体现。
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通则》《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