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购物摔伤消费者获赔31000元
更新时间:2019-08-23 1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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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2007年6月19日,家住江北的郑先生和老伴早早地到城区大观楼附近的商场购物,在行至超市内冰柜处,一不小心被地面突出的硬物即冷凝水管绊倒,整个身子撞上旁边冰柜一角,扑倒在地,致使牙齿脱落5颗,头部、面部、双膝多处受伤,血流不止。商场立即派人将郑先
2007年6月19日,家住江北的郑先生和老伴早早地到城区大观楼附近的商场购物,在行至超市内冰柜处,一不小心被地面突出的硬物即冷凝水管绊倒,整个身子撞上旁边冰柜一角,扑倒在地,致使牙齿脱落5颗,头部、面部、双膝多处受伤,血流不止。商场立即派人将郑先生送到市二医院救治,并垫付了住院费1500元。经过6天的治疗,症状有所缓解,于25日出院。
此后,郑先生常莫名其妙出现呕吐、头痛头晕等现象。9月16日,郑先生又出现严重头晕,老伴立即将他送到医院检查,医生建议其立即作开颅清除术,否则将有生命危险。郑先生于当日做了开颅手术,直到11月2日才出院,共花费19796.73元。期间,郑先生经商场同意到金沙司法鉴定所做了司法鉴定,证实其牙齿缺损为十级伤残,颅内硬膜下血肿为九级伤残,并且此次颅内血肿与6月19日的摔伤有因果关系。郑先生痊愈后,持鉴定结果要求商场赔偿损失,但经过多次商谈,双方在赔偿金额上存有重大分歧。
2008年7月16日,南城工商所接到投诉后,根据相关规定组织当事双方进行多次调解后,8月4日,商场同意一次性赔偿消费者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各种费用3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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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超市购物时,儿子滑到摔伤,超市要赔偿吗?
如因超市失责或电梯维修不当,导致消费者受伤,则消费者可以向超市索赔医疗费、误工费、治疗费、护理费等。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老人在坐到超市购物车上,导致购物车翻倒人摔伤,超市有责任吗
法律分析:超市购物摔倒的,如果是由于超市没有尽到保障顾客安全的义务导致的,则超市需要承担责任,如果是由于第三人原因造成摔倒的,超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尽到义务的,则需要承担责任;如果超市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顾客因为自己原因摔倒的,则超市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