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权,又称安全保障权,即消费者所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在人身和财产方面有得到安全保障的权利。也就是说经营者应对自己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在安全上有注意及预防义务,如果因安全上的缺陷导致消费者财产及人身损失时,相应的经营者须承担责任。而且消费者在接受商品及服务时,享有要求经营者提供具有安全产品的权利。这是消费者权利中的最基本权利,也是经营者提供商品及服务中最基本的义务。
所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包含两层意思:一是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品和服务符合该标准,关于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国家和行业标准都是法律规定必须执行的强制性质量标准,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二是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的,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品和服务符合社会普遍公认的安全、卫生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
具体分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近年来,消费者因在经营场所因乘坐电梯而摔伤、在经营场所受到第三方侵害而起诉商家要求赔偿的案例屡见不鲜,且大多数的法院都判决商家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我们银座某门店一顾客购物因电线凸起在商场内摔伤,顾客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费用人民6万余元。后双方调解,某门店因没有做好防护措施存在重大过错,该顾客未尽自我保护义务存在部分过错,赔偿该顾客4万余元。我们银座还发生过购物丢车和车内物品丢失的案例,商场一般会免费提供停车服务。而在消费者车辆丢失时,经营者往往认为既然没有收取任何费用,不存在营利性行为,不可能为此支付大笔赔偿款,应该是由消费者为自己的损失“买单”,但从法律上分析并非如此。由于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已经形成消费服务合同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的规定,经营者应对消费者的人身及财物承担安全保障义务。附属停车服务是经营者经营服务场所的延伸,理应符合保障消费者财产安全的要求。只有经营者证明其已最大程度履行保管车辆的附随义务,不存在车辆保管安全方面的重大过失,才能对车辆的丢失免责。
由此可见,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免遭侵害的义务。可见,在营业场所内发生损害,只要经营者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就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找法网消费维权栏目建议:
(1)尽量消除一些不安全因素,实在无法消除,做到安全提示、警示。比如提示老年人不要单独乘坐电梯;在不易发现的台阶处、在比较湿滑的地方、在有玻璃的地方做一些标志明显的提示牌等;
(2)做到相应的安保措施。比如发现老年人单独乘电梯时派专人予以搀扶等。
(3)安排保卫人员巡视,发现第三方侵害消费者时,应立即制止侵害并报警,尽到救助责任。否则,即使第三方在商场控制范围内致人伤亡,商场仍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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