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汽车消费贷款合同的定位
更新时间:2019-09-25 0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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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汽车消费贷款作为一项全新的业务,实践中存在许多有待澄清的问题,其中之一就是对其合同的性质认识不一,进而又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司法的混乱。归纳起来,理论界对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同的定性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虽
汽车消费贷款作为一项全新的业务,实践中存在许多有待澄清的问题,其中之一就是对其合同的性质认识不一,进而又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司法的混乱。归纳起来,理论界对汽车消费贷款保证
保险合同的定性主要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虽然名义上是保险,但实质上是担保,是由保险人为被保证人(贷款方)向被保险人(银行)提供的担保业务,性质属保证担保。但该担保又不同于银行承办的担保业务,是保险公司办理的具有保险色彩的、特定范围的保函业务。
第二种观点认为,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是具有担保性质的保险,既具有担保法意义上的保证担保性质,又具有保险法意义上的财产保险性质,是保证担保和财产保险竞合的特殊保险产品。
第三种观点否定了第一、二种观点,认为一种行为要么是保险行为,要么是保证行为,它不可能是兼而有之的两种行为的混同或竞合。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性质属保险,是纯粹的财产保险产品。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认为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是保险人开发的纯粹的商业财产保险产品。
一、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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