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总趋势要求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速住房商品化的进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依然是最大限度地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商品房消费者权益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基本的生存权利,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也是追求“安居乐业”、“居者有其屋”,追求公平、正义和社会的和谐。这一切都决定了必须充分保护商品房消费者的权益。
随着我国住房商品化改革的推进,房地产市场的蓬勃发展,相对开发商而言,商品房消费者的弱势地位更加明显。随着开发商资本的积累、技术力量的强大及信息掌握的程度,即使没有其它因素的影响,社会公正的天平也已经发生了倾斜,商品房消费者已然成了“天生”的弱者。
诚信、公平、安定、有序,社会和谐的因素有很多,商品房消费者的权益是否得到有力保护直接决定了我国社会是否处于和谐的状态。当我国房地产市场的价格狂涨时,城乡居民购买力却在不断下降,这直接影响到中国经济能否保持持续增长的趋势。而房地产市场的暴利追求,使得开发商为了实现自身利益而不惜牺牲广大商品房消费者的权益,更不惜破坏社会的公平正义。当广大百姓的利益经常掠夺和损害时,社会不稳定因素也随之增多,各方面矛盾也将激化,这些都直接导致社会的和谐稳定无法实现。
因商品房买卖而引起的消费者与开发商之间的纠纷多有报道,且往往是消费者一方权益受损。为什么商品房消费者权益如此容易受到侵害呢?其实,这种现象的出现并非偶然。
第一,从商品房消费者本身出发,我们知道,商品房本身和商品房交易的特点决定了商品房消费者的权益是复杂的,具有相当专业性和技术性的权益。
消费者在购买房屋时不仅需要付出时间、金钱和精力,还需具备比较全面的专业知识,如建筑、房产、法律知识等全方位掌握,似乎只有这样,才能与强大的开发商抗衡。然而现实中的消费者很难是这样的“全才”,消费者的权益行使便障碍重重。另外,由于普通商品房消费者在商品房买卖中总处于弱势地位,消费者选择、购买房屋时很大程度上要依赖于经营者。经营者往往利用这种依赖,对消费者提供片面虚假信息,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商品经济的本质决定了商品房交易中消费者总是居于劣势地位。普通消费者与法人团体相比,无论资排辈是经济实力,联合程度,技术和信息还是消费认知能力,诉讼能力等诸多方面都很难与强大的经营者匹敌
第二,之所以出现商品房消费者权益受损现象,房地产开发商应负主要责任。
与一般商品经济国家的房地产商相比,我国的许多房地产商更具强势。其中存在党政军机关开办的房地产公司,包括房地产主管部门所属的政企一家的行政性公司,还有地方保护,政策干预等等。我国的土地使用以协议批地方式为主,使一些经营者通过“炒地皮”、“倒项目”大发横财,而商品房消费者却不得不为此付出沉重的代价,地价越高房价也越高,消费者负担也就越重。更有甚者,个别房地产商为追求巨额利润,与建筑商串通,不顾工程质量,偷工减料,极大的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房地产市场的暴利刺激了一些不法开发商利用不完善的房地产体制和政策,利用垄断地位获取不合理的,甚至是非法的利益,而这些都是掠夺和损害商品房消费者而得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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