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别处价格高于我店有奖”的承诺应该兑现
更新时间:2019-09-19 0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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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某商场在大门前悬挂促销宣传广告横幅,称:发现本商场电器高于城内其他商场的价格,奖您3000元。一日,王某在该购买了一台标价为3600元的空调机。八折后,实付人民币2880元。三天后,王某在另一商场发现其中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空调机,售价为
某商场在大门前悬挂促销宣传
广告横幅,称:“发现本商场电器高于城内
其他商场的价格,奖您3000元”。一日,王某在该购买了一台标价为3600元的空调机。八折后,实付
人民币2880元。三天后,王某在另一商场发现其中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空调机,售价为2870元,比某商场低10元。当王某到某商场要求兑现3000元奖金时,某商场却声称所悬挂横幅仅仅是一种促销的宣传手段,并不能当真。否则,万一有哪一家故意比低一点,哪怕是一元、两元,我们岂不亏死?故不同意兑付。
审理中,有人赞成某商场的观点。但笔者则认为某商场应该承诺兑现。理由是:
一方面,某商场在广告中所作出的承诺,实际上就是一种要约。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合现的主要条款,希望另一方当事接受的意见表示。某商场所书“发现本商场电器高于城内其他商场的价格,奖您3000元,”既提出了具体条件,也表明了主要内容,只要不特定的人履行了广告横幅中所要求的内容,某商场就有支付3000元奖金的义务。尽管承诺中存在不切实际之处,但它出自某商场的自愿且并非不能为之,故不能排除某商场应当承担责任的要约效力。
另一方面,王某已依横幅内容执行,表明王某对某商场的要约进行了承诺,合同已经发生效力,某商场必须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况且某商场与另一商场并不存在利害关系,王某与另一商场之间也不存在恶意串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公共利益、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等导致和某商场的合同无效的情形。
作者:兴国法院 曾育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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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网上购入商品的价格比市场营销专柜价搞出2倍,属于价格欺诈吗
一、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这种价格违法行为通常称作价格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二、国家计委认定以下13种价格行为为价格欺诈行为:
1. 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
2. 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
3. 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
4. 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
5. 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
6. 销售处理商品时,不标示处理品和处理品价格的。
7. 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的。
8. 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
9. 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
10. 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
11. 谎称收购、销售价格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经营者的收购、销售价格,诱骗消费者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
12. 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的。
13. 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谎称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
三、对经营者的价格欺诈行为,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第七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