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河北省石家庄市东方城小区的顾女士最近因为开取暖费发票的事儿愁眉不展,因其所在单位可以凭发票报销部分取暖费,她便到小区物业公司索要发票,结果被对方告知,要支付取暖费10%的税金方能得到发票。本报记者近日调查发现,石家庄市多数小区存在此类现象。有关部门表示,物业公司应该无条件为业主开具取暖费发票,拒开或者收费再开发票的行为均不合理。
业主反映————
缴纳取暖费后开发票有点难
“除非是税务部门的正规发票,否则不能报销取暖费。”12月1日,东方城小区业主顾女士告诉记者,因为其单位有这样的规定,今年10月底她在向小区物业公司缴纳取暖费时,便要求对方开具发票,结果对方只给了一张收据,说开发票要到该公司的总公司去开。
顾女士赶到小区物业公司的总公司询问,对方答复说如果要开正规的票据,必须要支付取暖费10%的税金。“我家的取暖费是2850元,这样算下来还要额外交285元。”顾女士说,她觉得自己支付了取暖费,收费单位应该无条件提供发票,另行收费的做法不合理。
石家庄市尹泰花园业主杨先生最近也为开取暖费发票的事儿烦恼。其所居住小区是自备锅炉供热,杨先生向物业公司缴纳取暖费后索要发票,被告知要再支付取暖费6%的税金。
记者调查发现,今年进入供暖季以来,石家庄市税务、供热等相关部门陆续接到不少市民的投诉,反映向物业公司索要取暖费发票难的问题,有的是被要求支付税金,有的是只能拿到一张供热企业提供的小区“总发票”复印件,有的则只能拿到一张收据。
记者了解到,石家庄市多数单位职工享有在本单位报销部分取暖费的福利,报销的前提是必须提供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正规发票。由于从物业公司难开取暖费发票,甚至出现了网上倒卖和转让取暖费发票的非法交易。
企业解释————
不能免费开发票系政策所限
“物业公司一般是为供热企业代收取暖费,原来一直从地方税务局领取代收代缴的正式收据作为给业主的收款凭证,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3年颁布的《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开具这种代收代缴的收据是不扣税款的。但从去年12月份开始,石家庄市地税局不再提供代收代缴的正式收据。”顾女士所在小区的物业公司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向业主代收的取暖费不属于公司的营业收入,如果给业主开发票就得依据相关规定向税务部门缴税,因此,公司要求开发票的业主支付税金。
“供热公司是与用热单位或物业公司签订供热合同,其开具的发票只能针对单位而不能针对居民个人,所以我们不向居民个人提供取暖费发票。”石家庄华电供热集团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向记者介绍说,以前确曾因居民需要报销取暖费,给居民开具过发票,但按照2008年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的规定》,公司给用热单位开具总发票后,再给居民个人开具发票,就属于违规行为。
权威说法————
开发票向业主收费不合理
12月20日,记者拨打河北省纳税服务热线进行咨询。热线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石家庄市地税部门以前确实使用过代收代缴的收据,根据2008年12月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已于今年1月1日停止了此类做法。
据热线工作人员介绍,物业公司收取暖费分两种情况,一种是物业公司与供热单位签有代收代缴合同,另一种是因换热站产权较复杂或者是自备锅炉供热,物业公司没有和供热单位签订代收代缴合同。
对于第一种情况,热线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为解决取暖费发票难开的问题,经该市地税局向河北省地税局请示,允许物业公司以服务业手写发票为业主开具“代收取暖费”发票,此发票与代收代缴的水、电、燃气费一样,为差额纳税,即可以将收取的取暖费价款从物业公司全部收入中减去后再纳税。对于第二种情况,业主个人所缴纳取暖费不属于代收代缴,而是属于购买热力,应由物业公司携相关手续到国税局开具发票。[page]
按照上述说法,居民要求开具取暖费发票应该不是难事,为何在具体操作中却并非如此呢?石家庄市地税局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员向记者解释了其中原因。他告诉记者,对于上述第一种情况,供热企业在向物业公司收费时是按用热量计费,而物业公司向居民收费时则是按房屋面积来计费,其间存在一定的差价。如果物业公司为业主开具发票,差价就会成为营业收入,物业公司就将要为此缴税,因此,物业公司不愿为业主开具发票。对于上述第二种情况,多数自备锅炉供热的物业公司或产权复杂的换热站并没有到国税部门办理纳税登记,因此,这些物业公司无法为居民开具发票。
“无论哪种情况,物业公司不给居民开发票,或要求业主必须另行支付费用后才开发票,都是不合理的,业主可拨打热线进行投诉。”河北省纳税服务热线工作人员在接受记者咨询时这样答复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