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明确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

更新时间:2019-08-20 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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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9年1月1日起,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67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68号)。国

国务院批准,自2009年1月1日起,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67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68号)。

  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12月30日分别下发国税函[2008]1072号《关于加强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国税函[2008]1073号《关于开展非正常销售成品油消费税专项纳税评估的通知》,对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进行明确。

  文件规定:

  一、下列纳税人应于2009年1月24日前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消费税税种管理事项。

  (一)以原油以外的其他原料加工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和燃料油的。

  (二)用外购汽油和乙醇调和乙醇汽油的。

  二、纳税人应按调整后的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附报资料,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

  三、纳税人既生产销售汽油又生产销售乙醇汽油的,应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生产销售的乙醇汽油不得按照生产乙醇汽油所耗用的汽油数量申报纳税,一律按照乙醇汽油的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四、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汽油、柴油用于连续生产甲醇汽油、生物柴油的,税款抵扣凭证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49号)第四条第(一)款执行。2009年1月1日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抵扣凭证。抵扣税款的计算方法,依照国税发〔2006〕49号文件第四条第(二)款执行。

  五、纳税人应依照国税发〔2006〕49号文件第四条第(四)款规定建立抵扣税款台帐。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税款抵扣台帐核算的管理。

  六、2008年12月31日以前生产企业库存的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已税原料(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在2008年12月税款所属期内按照生产原料一次性领用处理。一次性计算的税款扣除金额大于当期应纳税额部分,可结转到下期扣除。

  七、2009年1月1日后,生产企业在记录前款一次性领用原料税款抵扣台帐时,可按照先进先出法记录原料领用数量(领用数量不再作为计算扣税金额)。待一次性领用原料数量用完后,再将发生的原料领用数量作为当期计算税款抵扣的领用原料数量。

  上述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为防止成品油生产企业非正常销售成品油导致税款流失,税务总局还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09年3月31日止对成品油生产企业开展成品油消费税专项纳税评估。[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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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环节在哪里?要怎么交?
你好,一般情况,个人所得税是单位统一缴纳的,也就是单位统一从员工工资里扣除个人所得是,到税务部门统一缴纳的。但有时候税务系统出问题亦或是单位财务出了差错,个人所得税就需要员工本人去缴纳。
消费税征收的标准是怎样的?消费税征收范围包括哪些?
1. 消费税征税范围可以概括为: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 2. 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3.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4.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成品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是怎么规定的?
您好,成品油消费税征收范围主要有: 1.汽油 2.柴油 3.石脑油 4.溶剂油 5.航空煤油 6.润滑油、 7.燃料油等七种成品油时交纳的消费税。所有成品油发票均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希望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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