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核定绥化卷烟厂丙类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9-08-21 1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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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发布文号:黑国税函[2000]101号绥化市国家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和《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叶和卷烟价格及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的通知》(黑国税函[1998]062号)规定,经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国家
税务局
发布文号: 黑
国税函[2000]101号
绥化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消费税暂行条例》和《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叶和卷烟价格及
税收政策的补充
通知〉的通知》(黑国税函[1998]062号)规定,经研究决定,从2000年4月1日起至2001年3月31日止,对绥化卷烟厂7个牌号规格的丙类卷烟按省局核定的计税价格征收消费税。核定计税价格的卷烟牌号及最低计税价格规定如下:牌号 烟支规格 计税价格大庆 25*(64+20) 6.84元/条(200支)
(下同)红大庆 25*(64+20) 8.54元/条绥化 25*(64+20) 4.27元/条富 25*(64+20) 4.27元/条恭喜 25*(64+20) 4.70元/条达尔康 25*(64+20) 3.80元/条红象 25*(64+20) 2.56元/条
上述牌号卷烟的实际销售价格高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实际销售价格征收消费税。
本通知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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