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4年税收月、旬快报工作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9-08-21 08:32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文号:国税函[2003]1297号各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函[2003]12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组织收入工作的需要,现将2004年税收月、旬快报制度印发各地(详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4年税收月快报指标项目与2003年相同。
二、为进一步做好税收分析与预测工作,充分利用旬报信息,2004年税收旬报项目在2003年的基础上进行调整。
(一)国税局旬报调整如下:
1、增加免抵调库、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营业税收入。
2、将利息所得税改为个人所得税。
3、增加各项目本月收入预计数。
(二)地税局旬报调整如下:
1、增加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收入。
3、增加各项目本月收入预计数。
旬报各项数据均为本旬收入数。
三、2004年税收月快报、旬报必须采用TRS软件上报,使用税务系统广域网网络FTP程序传输上报总局,TRS任务将放在TRS程序中。
四、报送时间:税收月快报为月后第4日前,税收旬报为旬后第2日前。逢周末顺延至星期一,逢春节、五一、十一长假为上班后两日内。
请各地尽快向下布置。旬报中本月收入预计数应由下而上逐级产生,以促进基础税源管理。
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
【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税务机关在实行税收保全措施
【法律分析】:适用税收保全措施具备的条件:
1、只适用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2、必须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财产等行为或迹象;
3、必须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和责令限期缴纳之内;
4、必须在纳税人不肯或不能提供担保;
5、必须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规定税务机关在规定的纳税期限之前,对由于纳税人的行为或者某种客观原因,致使以后的税款征收不能保证或难以保证而采取的限制纳税人处理或转移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措施。
【
税务局加强非税收入管理
非税收入是要交税的。
具体情况如下:
1、非税收入由财政部门非税收入管理机构管理,采取收支两条线管理模式;
2、取得收入的单位,开出非税收入缴款书将取得的收入缴入同级财政非税收入专户,除教育收费外统一纳入国库,支出由财政统一安排,需要用款时向财政部门申请拨款;
3、税后收入,一般指交纳所得税后的收入,对企业来说,税后收入指交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净利润,也就是纯利润,对个人来说,税后收入指交纳个人所得税后净得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