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味料酒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9-08-21 0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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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文号:国税函[2008]742号各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函[2008]7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调味料酒征收消费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鉴于国家已经出台了调味品分类国家标准,按照国家标准调味料酒属于调味品,不属于配置酒和泡制酒,对调味料酒不再征收消费税。
调味料酒是指以白酒、黄酒或食用酒精为主要原料,添加食盐、植物香辛料等配制加工而成的产品名称标注(在食品标签上标注)为调味料酒的液体调味品。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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