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出口货物消费税专用缴款
更新时间:2019-08-20 1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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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发布部门:北京市税务局发布文号:京税进[1993]863号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对外分局:现将国税明电[1993]07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出口货物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管理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明确以下几点意见,请一并迅
发布部门: 北京市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税进[1993]863号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对外分局:
现将国税明电[1993]07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出口货物
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管理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明确以下几点意见,请一并迅速贯彻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以便研究解决。 一、自1994年1月1日起,生产
企业供出口企业出口的征收消费税的货物在征税时,一律由生产企业所在
地税务机关凭出口企业的收购发票及有关凭证开具“出口货物消费税专用缴款书”。
二、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实行新的工商税制后,专用税票及分割单仅在征收消费税的货物供出口企业出口时使用。
三、
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供出口企业出口的征收消费税的货物,按本办法开具专用税票。
四、
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货物自营出口,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新规定之前,暂按原办法执行。
1993年12月31日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出口货物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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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如何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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