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于小姐因购物结账时与加塞男子发生争执受伤,将一超市告上朝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4658元。
于小姐称,2008年7月15日晚21时左右,她在某超市公司枣营路店购物结账时,因一男子加塞,她便上前制止。后该男子在长达十余分钟的时间内两次对其拳打脚踢,致使她的头、面部等多处损伤,并因此住院16天。公安机关接到原告报警电话后赶到店内时打人男子已逃离现场,至今不能确定其身份。
损害发生后,于小姐就赔偿事宜向超市主张权利,超市表示拒绝赔偿。她认为,超市对其经营场所负有安全保证义务,但在整个事件过程中,超市未尽到相应职责,在顾客遭到他人伤害时没能积极采取措施阻止不法伤害行为是失职的表现,因此,在致害人下落不明的情况下,超市应当对原告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故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