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维权路:据当事人柯先生的好友邓先生介绍,发现手机被盗后他们当时就报了案。警方查看监控录像后,确认此事乃该店一名服务员所为。因为被盗手机购买价为5800元,使用不到半年,柯先生索赔5000元。但事发后这名服务员已逃离,餐馆负责人也拒绝赔偿。
一周后,柯先生委托邓先生向市消委会递交投诉函。福田消委会介入调解。餐馆方表示,按照相关规定,消费者必须提供被盗手机的购买发票,否则不予赔偿。由于发票遗失,柯先生只能通过购买记录底单到手机销售点补开发票。
餐馆负责人刘先生则感觉有些委屈。他认为,食客在用餐前餐馆已经尽到了提防小偷的告知义务,而盗窃者并非店里的正式员工,事后发现他的身份证是假的。为防止财产遭受损失,他提醒食客增强保护意识,这件事也让他们吸取教训,今后在招聘员工时会认真核对应聘者的身份。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胡长青认为,尽管餐馆已经尽到了提醒义务,柯先生仍然有权向餐馆提出索赔,因为餐馆有义务为食客提供安全的就餐环境。此案例中的盗窃者虽然属于试用工,但餐馆方面依然有管理责任,员工在履行工作职责的过程中盗走食客手机,餐馆方面理应按市场重置价格做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