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4月10日,消费者韩先生投诉新罗区中城本铃电动摩托车行。称其于2007年1月7日在该店购买了一辆价值2900元的铃木五羊电动车, 2007年12月19日该车在车库内突然自行起火然烧,并烧毁停在旁边的本田250型太子摩托车一辆、踏板车一辆、幸福125摩托车一辆,以及车库的吊顶、玻璃墙、钢化玻璃等共计损失约9万余元。要求电动摩托车经销商赔偿损失,在多次与车行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投诉到消委会,请求帮助调解。
接到投诉后,龙岩市新罗区消委会高度重视,立即派出工作人员对此纠纷案件进行调查。根据公安消防大队对火灾原因认定:系电动车内部线路故障所引起的火灾的。
消委会组织双方进行协商调解,由于电动摩托车的自燃原因无法明确查证,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商品和服务质量难以检测、鉴定的,经营者应当提供证明该商品和服务无质量问题的证据,经营者无法提供证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而消费者根据消防部门提供的“系电动车内部线路故障所引起的火灾的”的依据,有理由要求经营者赔偿。经反复调解,并对商家进行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最后厂家、商家同意一次性赔偿消费者1.15万元。
点评:
当发生消费纠纷而商品和服务质量难以检测、鉴定时,消费者往往陷入孤立无助的境地,而这种状况已因为《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的实施而改变。这起消费纠纷的解决,就是一个有力的佐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