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产品局部欺诈,就是指产品经营者在销售给消费者的产品的整体上没有进行欺诈,但是在产品的局部或者部分上存在欺诈行为,给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产品局部欺诈行为的性质,究竟是违约行为还是侵权行为,值得研究。按照欺诈的一般定义,欺诈行为应当是侵权责任。但是,《消法》和《合同法》规定的产品欺诈,并不是着眼于侵权行为,而是着眼于违约行为,因为对产品欺诈的惩罚性赔偿,是就产品的价格而言,是赔偿产品价格的两倍,而不是造成损害的两倍。价格的赔偿和损失的赔偿,是产品买卖关系中的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的根本区别。产品交易造成价金损害的,侵害的仅仅是合同债权,其损害是合同预期利益的损失,而不是固有利益的损失,这种行为当然是合违约行为。而在合同领域中,若要构成侵权行为,则必须具备由于合同义务的履行而造成债权人固有利益的损害,即构成加害给付责任,才能够形成侵害债权人固有利益的产品侵权行为。既然如此,产品欺诈行为的性质是违约行为,那么,产品局部欺诈当然也是违约行为性质,是就价金的损失构成的违约行为,而不是侵权行为。如果产品局部欺诈行为造成了受害人人身损害的后果,或者固有的财产利益的损害,则是侵权行为,但这不是本文讨论的范围。
在实践中确认产品局部欺诈,我认为应当着重把握以下行为特征:
第一,产品局部欺诈存在于消费领域的买卖合同之中。无论是产品整体欺诈还是产品局部欺诈,都发生在消费领域。对消费领域概念应当从宽理解,而不能局限于生活消费的单一领域。凡是在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买卖合同中,都可能发生产品欺诈问题。《消法》规定惩罚性赔偿制度,就是为了制裁为害人民的欺诈性产品和欺诈性服务的经营者,保护人民的权利。因此,对于消费以及消费领域概念的解释不应当从严,而应当从宽,从有利于保护人民权利的立场进行解释。因而,即使是将购买的产品应用于生产领域,如果构成欺诈,也应当认定为产品欺诈,不能因为购买者不是消费者而认为不构成产品欺诈。
第二,产品的整体不是假冒伪劣而产品的局部为假冒伪劣。构成产品局部欺诈,双方争议的产品在整体上并不是假冒伪劣产品,不存在产品整体的假冒伪劣,而只是在产品的局部存在假冒伪劣问题。在汽车销售中,整车并不存在问题,但是被损坏的车门经过修理,却冒充好车销售;汽车经过豪华装饰后冒充豪华型,都是产品的局部存在假冒伪劣。商品房销售中的故意缩水,也是整体的产品假,但是在其局部存在假的问题。
第三,产品的部分假冒伪劣不影响整体功能,但对产品的价值具有破坏力。产品局部的假冒伪劣,并没有严重影响整体产品的基本功能,但是在产品的价值方面造成较为严重的影响,使其不能够与没有局部欺诈的产品的价值相等,使消费者所拥有的产品价值量受到损害,有的还会在一定的程度上造成产品使用价值的损害。
第四,经营者对于产品的部分假冒伪劣具有欺诈的主观心理状态。确定产品欺诈的关键问题在于认定欺诈。按照欺诈的含义,欺诈行为人必然存在故意。产品欺诈,就是明知经营的产品是假冒伪劣却仍然予以销售,就是故意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判断产品局部欺诈,关键的问题就是确定经营者对产品的局部假冒伪劣是否“明知”。明知产品局部假冒伪劣,而仍然将其销售给消费者,就构成欺诈的故意。在现实中存在一种情况,就是产品局部存在假冒伪劣,经营者也没有刻意隐瞒,但是也没有说明真实情况。我认为,应当告知而未告知,也是隐瞒,也应当认定为欺诈。例如,将“普桑”进行豪华配置,销售价也没有达到豪华型桑塔纳的价格,但是在销售时声称该车是豪华型,没有说明改变配置的实际情况,对此,经营者也是明知产品的局部假冒伪劣而未向消费者说明真实情况,构成产品局部欺诈。认定产品局部欺诈,关键在于确认经营者对产品的局部假冒伪劣的隐瞒。经营者尽管表面上不是故意进行隐瞒,但是明知而不予说明,也是隐瞒,也是构成主观上的故意。
销售产品的行为具备上述四个方面的特征,就构成产品局部欺诈的违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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