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消法"扩大"三包范围 三包起始时间"更精准"

更新时间:2013-10-30 1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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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新《消法》通过修改,此次修改更加完善了三包的适用范围、格式条款、缺陷产品召回等规定,强化了经营者义务,有助于消费者有效维权。三包规定从20多种商品扩至所有商品根据新《消法》第二十四条,经...

  新《消法》通过修改,此次修改更加完善了“三包”的适用范围、格式条款、缺陷产品召回等规定,强化了经营者义务,有助于消费者有效维权。

  三包规定从20多种商品扩至所有商品

  根据新《消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同时,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其中,扩大了三包规定的适用范围,从原三包规定涉及的20种商品扩至全部商品,明确了三包期限的起始时间从交付之日起开始计算等。

  案例 经营者逃避三包责任 2007年10月3日,深圳的林先生从某商场买了一台52寸的某品牌液晶彩电,可没过多久,新买的彩电屏幕经常出故障。三番五次地修,问题始终解决不了,林先生要求退机,可商家客服人员说同一故障三次修不好才能退机。林先生说已经修了不止三次了,商家客服人员说,记录单只有两次。9月初,林先生家的彩电老问题又出现了,换了新屏后又出现松动和边框缝大的问题。这次林先生坚决要求退机,要求商家按购机价全额退款。

  格式合同规定:不得出现不平等条款“强加消费者”

  据新《消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案例 扩大经营者权利 一些经营单位超越权限,擅自罚款。某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中规定:“乙方(消费者)不按期缴纳费用,10日后物业管理公司将对其停止服务(停水、停电)直至缴清,拖延缴纳有关费用每天加收1%滞纳金”;“凡违反本公约者,由物业管理公司视其情节轻重,处以人民币50——1000元罚款”。

  缺陷产品立即召回

  根据新《消法》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据了解,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此外,新《消法》还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1:电风扇漏电身亡 2007年7月28日晚,陆丰市某村村民吴某在本村一日用百货店购买了一部18吋“××牌”电风扇,30日12点左右,吴某13岁的儿子吴某平准备开启新买回来的电风扇纳凉时,手刚触到风扇外壳即被强大的电流击中身亡,后经当地公安部门派出的法医现场验尸鉴定,吴某平系触电后窒息死亡。吴某家人认为该产品存在严重缺陷。

  案例2:摆尾现象是通病 说要召回无下文 2009年3月19日,黑龙江省大庆市消费者范先生花24.98万元购买了一辆某品牌轿车。没几天就出现了质量问题,在行驶不到5000公里的时候,他经常听到汽车棚顶皮门玻璃发出响声,当行驶到五千公里后,轿车便出现了轻微摆尾现象;行驶到一万公里后,只要车速每小时超过40公里,就出现严重的上下摆动。专卖店认为,该问题是这款轿车的通病,请消费者回去等待召回。范先生等了半年,也没有等到厂家的“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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