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9月,消费者任小姐陪父母参加上海某旅行社组织的三峡游。合同约定,游览中所乘的是一等舱价位的游船,然而实际在游览中,旅行社更换了游船,此船最高等级也只有二等舱。任小姐认为自己花了高价钱购买了一等舱价位的服务,却“享受”了二等舱的待遇,因此要求旅行社退还差价,而对方对此不予理睬。
调解结果:
根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第十二条规定,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因交通部门原因低于合同约定的等级档次,旅行社退还旅游者所付交通费与实际费用的差额,并赔偿差额20%的违约金。
本例中,该家旅行社擅自降低游船服务标准,以二等舱代替一等舱,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因此理应补偿相关损失。
经交涉,该旅行社同意以服务不到位为由补偿消费者任小姐一家200元,对此,消费者表示满意。
消费提示:
住宿、就餐、车船等标准在旅游合同均有约定,而旅行社往往却不按照约定履行,以次充好,以低代高,心存侥幸以期赚取更多差价,。因此,旅游过程中,旅游者需要关注旅行社服务的每一个细节标准和不诚信的行为,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做个有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