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先生投诉反映:今年1月10日,在某公司预定了钛银灰骊威劲锐版1.6MT智能版轿车,支付了定金3000元,约定交货日期1月25日。但经销商没有按期交货。2月3日,与该销售人员倪先生联系说,延长10天,要25日到。3月6日去该4S店,看到店里已经有同型号同颜色的车辆2辆,但销售人员以目前车辆到货量少、公司销售调整为由,提出要再增加费用3000元,否则不能提车。后经市消保委汽车办协调,消费者再支付1000元后成交。
无独有偶。陈先生投诉反映:今年1月31日,也在该公司订购了一辆东风日产轩逸汽车,支付了10000元定金,合同约定半个月提车。但经销商至今未能提供车辆,而且无法确定交货的具体时间,与对方交涉,经销商只同意退定金,不肯双倍发还定金。
根据消费者投诉反映的情况,我办有关人员与该公司进行了联系,该公司辩称:由于生产厂家的原因,没有及时提供车辆给消费者,经销商也出于无奈,望消费者谅解。按照合同,公司会认真妥善处理的。后经汽车办协调,上述两案先后都得到了解决。徐先生根据协议再增加1000元后才提车;陈先生按照原先的合同约定只能退还10000元。对此,表示理解。
点评:车辆不能及时交货,原因自然是多方面的,作为经销商在销售时就要考虑周全,把各种因素都要估计到,尤其是在签订合同时,要写得明明白白,尤其是违约的责任,都要约定清楚,避免产生歧义;在车辆货源紧缺的情况下,在销售时要向消费者告知清楚,消费者支付的定(订)金,商家出具的凭证必须规范 ,谁违约谁必须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