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5月5日 ,消费者陈先生向邵武市消保委反映,他于 2006年4月21日 在邵武市某电脑公司购买了一台电脑,2008年4月底因电脑显示器坏了不能正常使用,消费者要求经营者按售后服务卡合同承诺的保修3年给予免费维修,经营者不肯,说是国家规定显示器的保修期只有一年。陈先生于是来到消保委投诉,请求协调。
据了解, 陈 先生当时在该公司购买电脑时,经营者特别承诺该纯屏显示器(三星牌)保修期为三年,如果在三年内出现问题该公司可以免费为消费者维修,并将该条写入售后服务合同中。现在显示器使用不到两年坏了,经营者却不愿意承担保修责任,只一味强调国家规定。根据《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电脑显示器的保修期为1年,但第四条强调:“本规定是微型计算机商品实行三包的最基本要求。国家鼓励销售者、生产者制定更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严于本规定的三包承诺。承诺作为明示担保,应当依法履行,否则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既有承诺就必须兑现。在市消保委工作人员的调解下,这起“承诺案”得到圆满的解决,经营者同意按自己的承诺给消费者免费保修三年。[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