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者应当履行哪些三包义务?
更新时间:2016-02-04 1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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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1995年8月25日国家经贸委、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局、财政部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的《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明确:销售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不能保证实施三包规定的,不得销售目录所列产品;
(二)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三)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的,一律不准销售;
(四)产品出售时,应当开箱检验,正确调试,介绍使用维护事项、三包方式及修理单位,提供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
(五)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查询、投诉,并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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