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销售楼房“名不符实” 购房者退房索利息

更新时间:2014-10-21 1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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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因所购楼房交付后与售楼人员的描述多有不符,新疆石河子市民李晓(化名)将开发商诉至法庭。2012年4月,石河子一家房产公司在市区内开发了一栋高层住宅楼。李晓前去咨询,该公司售楼人员周某介绍,高层住宅...

  因所购楼房交付后与售楼人员的描述多有不符,新疆石河子市民李晓(化名)将开发商诉至法庭。

  2012年4月,石河子一家房产公司在市区内开发了一栋高层住宅楼。李晓前去咨询,该公司售楼人员周某介绍,高层住宅18层还有售。因楼房尚在施工建设中,无法看到第18层现房,周某就带着李晓来到同楼低楼层观看了房屋,并称“上下都一样”。

  在周某的推介下,李晓对房屋户型感到很满意,一个月后和房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购买该栋楼18层的一套房屋。李晓为此交付房款39万余元,交纳房屋维修基金8000余元、契税1.4万余元。

  当年年底,高层楼建成后,李晓欣喜地来看新房,却发现这栋楼并非“上下都一样”,而是楼房17层以下客厅侧面有窗户,18层至20层客厅侧面没有窗户。

  李晓询问原由,周某说“卖房时,我也并不知道是这样。”

  李晓认为房屋因客厅侧面没有窗户,采光会受到严重影响,2013年3月,他将房产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房产公司退房退款,经法院调解,房产公司同意退还房款,李晓撤回了起诉。

  当年6月,李晓填写了退房退款申请表,房产公司分别将购房款、维修基金、契税款全额退还给李晓。

  李晓认为,房产公司合同违约,应当对其房款、契税、维修基金的利息损失给予赔偿。他的要求遭到了房产公司的拒绝。2013年8月,李晓又将房产公司起诉到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房产公司开发的房屋和工作人员周某陈述的情况不符,应认定房产公司在履约过程中存在过错,房产公司构成违约。根据法律规定,李晓有权要求房产公司赔偿损失,最终该案经过二审,李晓和房产公司达成调解协议,房产公司赔偿李晓利息损失共计1.2万元。

  法官说法

  房产公司违约应赔偿利息损失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法官黄述雄:在这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中,周某作为房产公司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做出的行为应代表房产公司,法律后果应由房产公司承担。本案中,周某在带李晓看房中,表述“上下都一样”,应视为商品房销售合同内容的一部分,是合同的延展内容。房屋实际情况与周某的陈述不一致而导致李晓要求解除合同,应视为房产公司构成违约。我国《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因房产公司构成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因此,李晓有权主张房产公司赔偿银行利息损失。

  对此,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之前,一定要对房屋情况进行详细了解及确认,并认真阅读商品房预售合同,不明白的地方需让开发商当即给予解释,不满意的地方需及时与开发商磋商,并将协商一致变更的内容以书面形式予以固定,尽量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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