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先生通过上海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订购了一辆车价为21.38万元的轿车,提车时,发现车身有些部位油漆掉落,有挂过牌的痕迹,怀疑此车已被用过。他向销售人员询问,对方解释说是该品牌厂家挂标志时造成的,同时告诉他这款车卖得很便宜,并承诺待消费者上牌后为其做一次免费汽车美容。
两个月后,钱先生在为汽车做美容时,技术人员告诉钱先生,车子早就已经美容过。随后,钱先生通过投诉热线向厂家咨询。一并将该车的发动机号告诉了接线小姐,结果查询发现该车早在半年前就已经卖给了该厂家的内部职工。自己要买的是新车,而经销商提供的却是生产厂家的内部供应车,钱先生于是向经销商提出退车或者换车的要求,但遭到拒绝。钱先生于是向消保委汽车专业办公室进行投诉。
消保委专家认为,这辆轿车在销售过程中确实存在着操作不规范的地方。一是新车的来源渠道不正:销售商在进货时缺乏必要的验车程序。二是出具的凭证不规范:该企业提供给消费者的购车发票,用的是企业的内部收据,合同金额与开具的机动车销售发票不符。三是销售心切,私下交易:为做成一笔生意,商家千方百计寻找货源,将企业分配的内部职工车通过非正规渠道进行私下交易,这种转手销售,从中获利的做法显然是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严格来说是种违规操作行为,有欺诈之嫌。
律师表示,汽车销售商故意隐瞒了销售的车辆已经不是新车的事实,但是仍以新车的价格向消费者销售。根据《民法通则》司法解释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销售商的这种行为是一种典型的欺诈行为。应当对消费者承担“退一赔一”的责任。从合同法的角度来说,消费者与销售商签订的是新车买卖合同,而销售商实际提供给消费者的却是转手旧车,销售商的行为构成了根本性违约,消费者可以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解除双方的汽车买卖合同,同时向销售商主张违约责任,要求销售商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在市消保委汽车专业办调解下,经销商最终为消费者退车,退还消费者包括车辆购置税、上牌费、保险费及养路费等在内的购车款24.3万元。由于消费者实际花费24.61万元,但鉴于退车时该车已经上牌且行驶了近5000公里,所以协议由消费者承担3100元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