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消协:《快递条例》应规制快件签收、损失赔偿等问题

更新时间:2014-10-24 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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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日前,有关部门就《快递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意见。中国消费者协会针对快递签收不规范、服务格式条款不公平,快递延误和物品丢失、损毁、短少得不到合理赔偿、用户信息泄露等消费者反映热...

  日前,有关部门就《快递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意见。中国消费者协会针对快递签收不规范、服务格式条款不公平,快递延误和物品丢失、损毁、短少得不到合理赔偿、用户信息泄露等消费者反映热点问题,提出修改建议24条。

  据介绍,在快件签收方面,中 消协建议“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递快件,应当告知收件人当面验收。物品完好的,由收件人签字确认。”“物品完好”是验收的核心内容。外包装完好内部物品不 一定完好,不能简单以“外包装完好”为验收全部内容。实践中,外包装完好无损时,里面物品也有可能存在破损、毁坏、被偷换等情况。为此建议在条例里明确 “先验后签”。否则,对收件人很不公平。此外,中消协还建议按照新《消法》规定,增加快递企业应当以明确、醒目的方式,书面告知收件人签字的合同责任,让 收件人在签字前知晓签字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

  在格式条款方面,中消协建议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 照新《消法》规定,遵循公平原则,以书面合同确定企业和用户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安全 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同时,建议有关方面应当加强对快递服务格式条款的 公平、合法性审查,并对快递签收规范问题加强检查。

  在损失赔偿方面,中消协建议对于未保价的快递件 丢失、损毁、短少的,快递企业及其承运人等相关方有过错的,快递企业应当按照《合同法》第113 条规定赔偿损失(包括实际损失和可预期的可得利益损失)。对于未保价快递件延误的,快递企业及其承运人等相关方有过错的,快递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快 递件延误造成用户损失的,快递企业应当赔偿损失。

  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中消协建议增加“侵害消费者 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权利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并建议对私拆信件、泄露信息等行为,加大处罚力度,适用新《消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对于有 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有效遏制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不法行为。

  在代收货款方面,因新《消法》规定 通过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的商品,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消费者享有七日无理由退货权,为实施好这一规定,保护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减少快递 企业代收货款往复操作可能带来的复杂流程,中消协建议借鉴国外做法,规定对于快递企业代收的货款,在消费者收到货物七日后,无消费争议的情况下,于合理期 限内向电商或相关经营者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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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有关规定:未保价的邮件丢失、按照实际损失赔偿,这个所收取资费是指运费吗?
  根据我国邮政法相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邮政企业不负赔偿责任:  (一)平常邮件的损失;  (二)由于用户的责任或者所寄物品本身的原因造成给据邮件损失的;  (三)除汇款和保价邮件以外的其他给据邮件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损失的;  (四)用户自交寄给据邮件或者交汇汇款之日起满一年未查询又未提出赔偿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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