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上海市地方税税务局
文 号:沪地税一[2000]2号
发布日期:2000-1-6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函复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申请修订<产品质量认证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复函》[财综字(1999)129号]的精神,产品质量认证收费已由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收费收入应依法纳税。为此,通知如下:
本市各产品质量认证单位收取的产品质量认证费,包括申请费、企业检查费、批准费(含证书费)和年金(含标志使用费)均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
本通知自1999年10月1日起执行。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零零零年一月六日
上海市地方税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