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幼儿伤害事故中,幼儿园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须承担法律责任。有些幼儿伤害事故虽然发生在幼儿园,或在幼儿园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中,但由于不是幼儿园的过错而是其他原因所致,因此幼儿园不承担法律责任。接下来由找法网的小编为您介绍幼儿园免责情形有哪些。
一、幼儿园免责情形有哪些?
1. 基于正当理由而免责
正当理由是指幼儿园虽实施了对幼儿构成伤害的行为,但其行为是正当的、合法的。以紧急避险为例,紧急避险是指在危险情况下,为了使社会公共利益、自身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更大的损害,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采取的致他人或本人损害的行为。
2. 基于外来原因引起而免责
即幼儿伤害事故的发生是幼儿园之外的原因造成的,根据外来原因的不同,可分为:
(1)不可抗力,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雷击、洪水、暴风雪等。
(2)因受害幼儿或其监护人责任而引发的伤害事故。这里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幼儿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幼儿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幼儿园;二是幼儿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幼儿园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
3. 第三人的完全过错
即幼儿的伤害完全是由幼儿园和幼儿及其家长之外的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该第三人可以是受伤害幼儿所在幼儿园的其他幼儿,也可以是园外的其他第三人,如在幼儿园组织的一些园外实践活动中,有过错的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幼儿园以外的活动组织。
4. 基于法定事由而免责
即幼儿园虽然对幼儿伤害事故负法律责任,但基于法律事实而免责。这里主要是指诉讼时效,所谓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通过诉讼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保护其合法民事权益的请求的法定有效期限。
5. 其他可以免责的情形
(1)非管理职责内的幼儿伤害事故,幼儿园行为并无不当可免责。幼儿园如果行为并无不当,那么其对在管理职责范围之外发生的幼儿伤害事故不负责任。一般而言,幼儿园放学后、节假日或假期等均非幼儿园的工作时间,不在幼儿园的管理职责范围之内。
(2)因意外事故所引发的幼儿伤害,幼儿园未违规可免责。意外事故又称意外事件,是指非当事人的故意或过失而偶然发生的事故,是外在于当事人的意志和行为的事件,具有不可预见性、偶然性和不可避免性,它表明双方当事人都没有过错。从这一概念上来看,意外事故应完全属于免责的范围。但是,意外事故作为抗辩事由应具备三个条件:第一,意外事故是不可预见的;第二,意外事故是归因于行为人自身以外的原因,行为人已经尽到了应当尽到和能够尽到的注意,或者行为人采取合理措施仍不能避免事故的发生;第三,意外事故是偶然发生的事件,不包括第三人的行为。
二、免责事由适用的意义是什么?
当事人任何一方的过错,都将产生违约责任,而不能使当事人免责。由于免责事由的成立足以推翻根据责任构成要件所作出的责任成立的判断,所以,它实际上是对归责事由和责任构成要件适用的否定。如在不可抗力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况下,即使债权人遭受了损害,但当事人对不可抗力的发生是没有过错的,不应使其承担责任。不可抗力的出现否定了债务人具有过错的推定。
各国的合同法亦都规定了不可抗力是合同的免责事由。实践中,因各种交易行为种类繁杂,往往又具有自身的特点,有关不可抗力的内容和范围则很难由法律作出具体规定,当事人往往采用在合同中订立不可抗力条款,具体列出各种不可抗力事由和范围。法律也未禁止在合同中以约定形式出现。其目的便是通过当事人设定不可抗力条款努力减少不可抗力事故发生所致的风险,并由当事人合理分担未来出现的风险,同时为正确认定责任,明确法律后果起明示作用。
以上便是找法网的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幼儿园免责情形有哪些的内容。总而言之,在幼儿伤害事故中,幼儿园要积极做好责任构成、举证责任、责任承担等的抗辩工作,根据相关证据证明自己不存在过错,从而免除自己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