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消协:选择“精”产品应看清成分配方表

更新时间:2019-08-30 10:05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本报讯(记者任震宇)奶精、鸡精、牛肉精这些新型调味品正越来越多地走上消费者的餐桌。消费者也许不会想到,这些号称从牛奶、鸡肉、牛肉中提炼的精华,可能不含牛奶、鸡肉和牛肉成分,有些甚至就是化学合成产品。3月12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了食品消费提示
本报讯(记者任震宇)奶精、鸡精、牛肉精……这些新型调味品正越来越多地走上消费者的餐桌。消费者也许不会想到,这些号称“从牛奶、鸡肉、牛肉中提炼的精华”,可能不含牛奶、鸡肉和牛肉成分,有些甚至就是化学合成产品。3月12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了食品消费提示,提醒消费者,在选购这些产品时要以成分配方表所列成分作为选择依据。
据中消协介绍,广东省消委会做过一次鸡精调味料比较试验,结果显示,一些品牌的鸡精不含鸡肉成分,主要是用食盐、淀粉做成的,却在包装上使用醒目的鸡的形象做宣传。中消协对此质疑,冠以“A精”、“B精”的产品应不应该含有“A”、“B”成分,比例应该占到多少才算“精”?有专家对此认为,鸡精调味料应是用味精、食盐、增鲜剂、鸡肉及鸡骨的粉末和浓缩抽取物等制成的有鸡肉鲜香味的复合调味料。而目前关于鸡精的国家强制性标准尚未出台。
中消协表示,在食品调味品商品通用名使用方面,可以借鉴国家有关药品的管理规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我国生产的所有药品,其说明书和标签必须按新修订的《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制作,即要求药品包装上的通用名称必须显著标示,商品名的单字面积不得大于通用名的1/2,并对其位置、字体和背景颜色作了严格、具体的规定。
中消协认为,一些调味品动辄冠以“精”的做法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权利。在此,中消协呼吁有关部门加强对食品调味品名称的管理,对其商品名表述、包装、用途说明等进行科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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