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设立 “三资”企业设立程序
更新时间:2019-01-11 1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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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凡标注*号的可点击进入,进一步查看其详细信息,这里所指的三资企业设立程序,是指总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企业,请参见审批机关与审批权限*)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设立外商独资企业的设立合资或合作各方洽谈,签署合资或合作意向协议外商投资者
(凡标注*号的可点击进入,进一步查看其详细信息,
这里所指的“三资”企业设立程序,是指总投资总额在
3000万元以下的企业,请参见审批机关与审批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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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方办理(下同)申请立项* (所在地市或省计划委员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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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设立外资企业申请表 (地市或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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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 (所在地市或省计划委员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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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合同、章程与申领批准证书* (所在地市或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审批与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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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市或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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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企业章程与申领批准证书* (所在地市或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审批与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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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皖兴办外商投资企业,其投资总额不超过3000万美元,由省或地市有关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或地市计划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审批,企业合同、章程(外资企业仅章程)由各级外经贸委审批,批准证书由省或地市外经贸委核发。 超出3000万美元、产品出口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或限制类有关项目,由省计委、外经贸委或行业归口管理部门上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
由合营中方投资者向所在地市或省计划委员会提交项目建议书、合营各方签署的意向书或协议书、外方资信证明、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意见函、合营各方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副本;如涉及产品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应提交外经贸部门批文。 |
在立项申请批准后,由合营中方投资者向所在地市或省计划委员会提交下述资料供其审批:企业主管部门的申报文件、合营各方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合营协议书或草签合同书、中方出资资金来源证明书、银行出具的外商资信证明书,如涉及产品出口配额、许可证的,应提交外经贸部门批文;中方合营者如以国有资产投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评估确认书。 为简化审批程序,对小型项目立项和可研报告的申请审批可合为一步,即直接审批项目建议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如投资总额在5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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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营企业由中方投资者向地市或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报批合同、章程与申领批准证书,需提交企业主管部门的申报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工商部门核定的企业名称通知书、合营各方营业执照(影印件)及合营各方法定代表证明书、合营各方法人代表签署的企业合同、章程、董事会名单以及环保、消防、卫生、土地管理部门对设立该项目的意见附件等。 外资企业申报章程与申领批准证书,由外商投资者或其委托代理人向地市或省对经济贸易委员会提交批准的外资企业申请表;工商部门核定的企业名称通知书;可行性分析报告(或市场分析报告);申请人或企业法人签署的企业章程、董事会名单;投资者的银行资信证明;投资者的企业登记证、注册证书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投资者委托代理人公证书;投资所在地环保、消防、卫生、土地管理部门对该项目的意见附件。 |
“三资”企业在申请设立阶段,登记注册分企业名称登记和企业设立登记两个步骤。 1、企业名称登记,是对企业名称的法律保护,避免企业重名和防止拟定的企业名称被他人登记所用。应在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获得批准之后(外资企业在其外资企业申请表被批准后),合同、章程提交审批机关审批之前,首先向地方或省工商管理部门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未经核准登记的名称不准使用;经核准登记后,在未获得企业设立(注册)登记前,不得以登记的企业名称从事经营活动。 2、企业设立(注册)登记。在合同、章程(外资企业仅章程)批准后,投资者应凭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有关文件在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后,发给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之日即为企业成立之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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