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单位鼓楼区外经局
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五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二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二款;
5、《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六条、第十条、第二十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7、《关于促进外商投资进一步发展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一)继续执行《国务院关于福建省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外向型经济发展请示的批复》(国函[1988]58号)。
审批条件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
3、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允许类、限制类的项目及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规定。
申请材料1、外商(台港澳侨)投资企业设立申请表 1
2、公司合同 1
3、公司章程 1
4、项目核准(备案)申请报告及立项部门出具的项目核准(备案)文件(上报省级审批或需办理免税进口设备项目确认书的项目需提供) 1
5、合资中方再投资股东会决议 1
6、合资各方签订的合资协议书 1
7、合资各方身份证明文件或注册登记(包括股东、董事成员构成)证明文件(复印件),外国投资者身份证明文件或注册登记(包括股东、董事成员构成)证明文件须经公证和依法认证 1
8、合资各方资信证件(中方企业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及审计报告,涉及国有资产应附资产评估报告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评估确认书)(原件) 1
9、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执行董事、法人代表签字备案名单 1
10、各方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执行董事、法人代表委派书及其身份证复印件 1
11、中、外双方签署的外方以实物出资方式进口设备合同和进口设备清单(设备合同也可另行报批) 1
12、生产经营场所(或土地)使用证件(含租赁合同、产权证) 1
13、公司名称登记核准通知书 1
14、房地产项目另需提供:市发改委出具的立项或备案文件;市国土资源局出具土地预约协议(或批文、土地证);其他涉及特殊行业管理需转报省厅审批的项目按省外经贸厅设立特殊行业告知单要求提供材料 1[page]
15、投资者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1
审批程序1、受理、初审。办理部门:外资科;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1)申请事项清楚,材料齐全,或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经更正后出具《受理通知单》;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当场或两天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缺件告知单》;
(3)申请事项不属于我局职权范围的,或不符合法定要求且无法补正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单》。
2、审核、审批。由局领导审核、审批,在审核中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出具《补正通知单》;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3、办结:由外资科负责行政许可文书制作和发件;承诺时限:0.5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无
收费依据无
许可单位鼓楼区外经局